宜春周边废钼回收多少钱收
原标题:洛南一钼业公司发生有毒气体泄漏 4人死亡多人受伤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 李岩)今天(8月9日)早上7点左右,商洛市洛南县黄龙秦岭钼业公司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造成厂内4名工人死亡,多人受伤,目前正在洛南县医院进行抢救。
记者了解到,洛南县黄龙秦岭钼业有限公司位于洛南县龙门镇黄龙铺,其主要产品是钼精粉,通常用作合金及不锈钢的添加剂。早上7点多发生泄漏后,其中4名年龄在40—60岁的工人在送往医院前死亡,7人正在进行紧急抢救,主要症状为抽风、昏迷、口唇发紫,四肢无力,无法说话。记者了解到,有毒气体来源是该公司化验室氢氧化钠和五硫化磷产生的气体。
目前,商洛消防支队以及洛南县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据百川盈孚,国内钼价在近两日内迅猛上涨。在继前一日每基吨上调0.75万元之后,4月10日钼铁价格再度攀升,当前报价为每基吨21.4至21.8万元,单日涨幅达0.4万元/基吨,两日内累积上涨近6%。同时,45-50度的钼精矿价格也呈现上升趋势。随着钼市场的迅速回暖,招标价格已经提升至每基吨21.2至21.4万元。
鉴于海外伴生矿的产量下滑以及国内供应增长有限,预计2024年钼产量将大致维持在25万吨左右,相对于需求而言,钼矿的供应可能会显得紧张。近期的逐渐回升,2024年的钼价有望在30至35万元的区间内波动,钼行业的利润空间有望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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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行业概览
钼位于元素周期表中第42位,隶属于VIB族过渡元素,其位置介于铬和钨(纵向排列)以及铌和锝(横向排列)之间。
有金属钼具有稀有性及稳定化学性质,在工业领域广泛应用。钼在各类中高端合金制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本敏感度相对较低,在钢铁行业中的应用尤为突出,占据约八成的市场需求。
钼的产品形态多样,主要包括钼铁、钼化工产品和钼金属产品三类。
钼铁在钢铁冶炼中作为添加剂,可以有效提升钢材的强度和耐腐蚀性和耐高温性能;钼化工产品如钼酸铵、二硫化钼等则广泛应用于催化剂和润滑剂的制造;钼金属产品如钼粉和钼丝也具有多种工业用途。
我国市场中钼铁是主要的消费形式。钼原矿石经过一系列加工处理,产出含钼量约为60%的钼铁,再经焙烧生成氧化钼,与氧化铁通过热还原反应制成钼铁。
钼金属产品则包括粉末、纯钼和钼基合金;而钼化学品如钼酸盐等,主要应用于石油冶炼的催化剂和润滑剂制造。
钼产业链梳理
钼产业链上游矿山主要负责的开采和钼的生产,中游聚焦于钼矿的冶炼与加工,产出包括钼铁、钼酸铵、钼棒、钼丝等多种产品;下游广泛应用于钢铁、军工、石化等多个重要工业领域。
我国在钼矿的开采和冶炼环节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精深制品加工方面势力强劲。
根据美国地质勘探(USGS)数据,中国的钼储量和产量均位居首位,分别占的31%和42%。美国、秘鲁和智利的储量其次,南美和美国的产量其次。
由于钼矿投资巨大且建设周期长,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业的产能增长。钼的增量将主要来自国内外的少量铜钼。
此外,下游除以上提及的领域以外,钼金属也正在逐渐拓展到核电、新能源等新兴领域。
钼与钨、铬、钒等金属的合金已被广泛应用于军舰、火箭和卫星等高端装备的制造中。
在风力发电设备的动力部件中,含钼合金钢应用在驱动轴和齿轮部件等方面。
有金属钼产业竞争格和梳理
我国钼矿石行业经历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竞争格。
钼矿石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资源依赖型,同时也深受下游产业驱动,因此具有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企业间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小。
按照年产量,可以将钼矿企分为大中小型。大型企业指的是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年产量在1-3万吨之间,而小型企业年产量则在1万吨以下。
目前,规模以上从事钼矿石开采和洗选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大约有30余家。企业规模的两分化现象较为明显。
国内钼产业链头部企业主要包括金钼股份、洛阳泪业、中国中铁、江西铜业、紫金矿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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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钼市场竞争格:
料来源:各公司公告、上海券报,国盛券
金钼股份是国内钼矿产能国内,拥有完整的钼产业链布,钼产品包括钼炉料、钼金属和钼化工。金钼股份目前公司控股两座钼矿山,分别是陕西金堆城钼矿和河南汝阳东沟钼矿。公司拥有的钼矿山具有规模大、品位高,故采用露天开采法进行采矿作业。
国内前十大钼矿排名:
数据来源:头研究院,公司公告,西南券
洛阳钼业是领先的钨、钴、铌、钼生产商和重要的铜生产商。公司是前七大钼生产商及大白钨生产商之一,拥有三大,分别是三道庄钼钨矿、上房沟钼矿和新疆哈密东戈壁钼矿。目前在产的三道庄钼属于大的原生钼矿田——栾川钼矿田的一部分,也是大的在产单体钨矿山。
钼的及投资策略
1、战争金属一一钼
钼是一种银白的坚硬金属,具备一身耐主温的好本领,其溶点 高达2620C,是一种珍贵的稀有高熔点金属及重要的战略性物质。
钼以多种形态存在,一般将钼产品分为:钼炉料新产品(钼精矿、 氧化钼、钼铁),钼化工新产品(钼酸铵、钼酸钠、钼酸钡),钼金属 制品(钼粉、钼条、钼板、钼棒、钼丝、钼异件)。
钢铁工业是钼的消费大户,主要作为生产合金钢、不锈钢、耐热 钢和合金铸铁等的重要合金元素,作为钢铁行业的添加剂有金属钼 条、钼铁和钼酸钙。钢中含钼量低于 1%时,用工业氧化钼块;当钢 中钼含量高于1%时,常用钼铁、耐热合金和耐腐蚀合金中都添加了 1%-2%的钼,钼含量越高耐腐蚀性越好,作此种添加剂一般使用金属 钼。钼及其合金具有良好的导热性、导电性、低热膨胀系数、耐高温 性、低蒸气压、耐磨性、耐腐蚀性和化学稳定等特性。
尽管钼主要应用于钢铁行业,但由于钼本身具有多种特性,它在 其它合金领域及化工领域的应用也不断扩大。当今,金属钼、钼合金 和钼的化合物广泛地用于航空航天、 军事工业、核工业等现代技术的 很多领域中。例如,钼可用于火箭、导弹部件,如喷嘴、发动机的燃 气轮片、冲压发动机喷管、火焰导向器及燃烧室等。在液体燃料火箭 发动机上广泛使用金属钼和钼合金(如 Mo-0.5Ti-0.08Zr)作燃烧室、 喉部管套筒。是宇宙飞船发射和返回通过大气层时, 由于速度快,暴露于空气中的部件温度高达 1482-1464C,因而采用钼做蒙 皮、喷管、火焰挡板、翼面及导向叶片等。钼具有热中子捕获截面较 小,有持久强度,对核燃料的稳定性能和抵抗液体金属的腐蚀等特性, 故用作核反应堆的结构材料,如隔热屏等。
钼之所以被称为 战争金属”原因很简单:把钼加到钢里,钢的 强度、韧性及及耐高温、抗腐蚀的本领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早在上 世纪一战时期,钼的合金钢就被广泛应用于制造枪炮筒、装板、坦克 和其他装备,因为枪炮同弹打交道,不坚硬强韧、不抗腐蚀是 根本不行的。直到现在,钼仍是重要的战备物资,全世界大部分的钼 仍被用来制造枪炮、装甲车、坦克等战争。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 钼还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等国防军工领域,可以看出,把 钼称为战争金属”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2、中国钼资源行业堪比稀土
我国的钼资源无论从行业基本面还是从战备价值方面, 堪比稀土
毫不为过。
目前,钼资源探明总储量为890万吨,分布呈现高度的不均 衡状态,主要分布在中国及美洲的科迪勒拉山系。 中国是大的 钼资源国,根据美国地质勘探的统计资料显示, 中国的钼资源占钼资源储量的38.4%及储量基础的43.7%;美国是世界第二大钼资 源国,占钼储量及储量基础的分别为 31.4%和 28.4%。智利排名 第三,其钼储量几乎全集中在三个世界级特大型铜钼矿床(埃尔特尼 思特、丘基卡马塔和埃尔萨尔瓦多)中,占钼储量及储量基础的 分别约12.8%和13.2%;加拿大、俄罗斯和亚美尼亚也是钼资源较为 的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稀缺战备资源,日本、俄罗 斯等大国先后建立了钼的战备储备。
据加拿大金属经济小组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钼产量约19 万吨,虽然较2008年的产量有所下降,但1998年至2009年的11年 期间,钼产量的年均增长率仍为 3.33%。
钼资源储量位居世界前三的中国、美国和智利同样也是前三 大钼生产国。据美国国家地质调查的数据显示,中国、美国和智利 的钼产量分别占总产量的 38.5%、25%、16%,这三个国家的钼 产量占钼产量近80%,此外秘鲁和加拿大也有的产蛳。2008 年26座矿山的钼金属储量/资源量合计1560.7万吨,平均品 位0.016%,生产总能力为18.3万吨(金属量),其中铜矿山的副新产 品钼约占40%。可见,钼生产格集中。
2009年,受低迷钼价影响,中国国内除金钼股份和洛钼集团这 两家大型钼矿山企业的产量仍在增长外,中小型钼矿山普遍开工不 足。河南地区钼矿山1季度开工率仅在60%左右;内蒙除中钢外,大 多数企业到2季度才逐步复产;辽宁除新华钼业外大多处于停产状 态;河北、浙江的企业也都采取减产措施。尽管中钢金鑫、龙宇公司 和金钼汝阳等项目陆续实现投产,但 2009年我国钼精矿产量仍比上 年同比下降10%至7.3万吨钼。
据中国有金属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0年上半年
我国钼精矿产量为45344吨钼,同比增长13%。其中,河南省产量同 比增长6.6%至21055吨钼,陕西省产量同比增长16.2%至8795吨钼, 内蒙古产量同比增长119.8%至 6270吨钼,以上地区产量占总产量的 79.7%。
3、钼价:后市仍具上涨空间
废钼回收的主要来源与分类
废钼的回收来源多样,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废料、报废设备和消费后废品三大类。工业废料如钼合金切削屑、轧制废料和废钼电极,通常纯度较高,回收价值大;报废设备中的耐热部件、航空发动机叶片等含钼部件需经过拆解和分选;消费后废品如废旧电子元件(如半导体散热基板)和废弃化工催化剂则需化学提取。根据钼含量和杂质水平,废钼可分为高品位(Mo>90%)和低品位(Mo<50%),不同类别对应不同的回收工艺和定价标准。
各县、市、区安监,泰安高新区安监,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安监,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监管总和省安监的部署要求,确定在全市开展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现将《泰安市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以下简称尘毒危害)是我国目前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涉及金属及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炼焦、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橡胶制品、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皮革制鞋、箱包加工、印刷、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涉及面广,类型复杂。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大快严”集中行动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年”活动,对辖区内涉及尘毒危害的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选择2-3个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5月26日前将专项治理方案报市安监职健科。
泰安市生产监督管理
2016年5月6日
泰安市高危粉尘
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以下统称尘毒)危害,根据国家监管总和省安监的部署要求,市安监确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岗位尘毒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结合全省开展的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前期用人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尘毒危害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健康监护、个体防护、检测及评价等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尘毒危害,遏制职业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在实施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六个100%”的要求:一是尘毒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尘毒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尘毒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尘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五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六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100%。
三、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金属及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炼焦、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橡胶制品、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皮革制鞋、箱包加工、印刷、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没有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的县(市、区)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个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四、治理内容
(一)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1.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资金投入;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1.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申报接触危害人数同实际相一致;2.按照《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及颜使用明细》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告知牌;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4.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按照省安监、人社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要求如实告知劳动者本岗位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等;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并将结果存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做到持上岗;7.企业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害岗位员工每年进行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应包含: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岗位作业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8.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和运行台账,明确责任人,并加强防护设备使用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有效;9.根据生产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为从业人员配备取得质量认(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认(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三)推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照省工作部署和标杆企业选定条件,各县(市、区)及单位明确推荐标杆企业,典型示范引领,加强扶持和培育,全面排查管控风险点,做好动员部署、排查分级、严格管控、公告警示、治理隐患、应急管理、“一企一册”、备案管理等工作,确保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有序推进。
五、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职责。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分别制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掌握辖区内涉及尘毒危害企业基本情况,并确定具有代表性的2-3个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摸清企业底数,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专项治理台帐,建立“一县一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要深入企业,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级职责。负责对全市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抽查、督查各地治理情况,并采取随机抽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将专项治理成效纳入年底考核内容。
六、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5月10日-5月31日)。纳入专项治理的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检测、评价,在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加强个体防护、改进生产工艺、调整生产布、完善防护设备设施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专项治理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未落实职业卫生防治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企业,要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市安监将对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行动不力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通报,对于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及时、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达标、健康监护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彻底等行为,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作业,依法依规一律按照处罚上限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后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尘毒危害的严重性,按照治理工作要求,采取措施,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区域涉及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有关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及管理等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治理工作中,要突出对重点环节的治理,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存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无警示标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进行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法律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职业卫生工作良好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全面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同时要以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
附件:1. 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2. 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监督执法统计表
3. 县市区工业企业登记名册
4. 工业企业尘毒危害状况调查表
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工矿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其他行业按照GB16889等有关标准执行。重点单位的划分以陕西省生态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土壤 soil
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4.2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下水是指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
4.3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4.4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4.5 重点区域 suspected areas of contamination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或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4.6 重点设施 key facilities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如涉及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管线等。
4.7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5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5.1 制定监测方案
重点监管单位应识别本单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关注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与质量控制等(监测方案大纲见附录A)。
5.2 开展自行监测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要求,依据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原则上对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位或者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单位可暂不开展地下水监测:
(1)含水层埋深大于15 m;
(2)关注污染物中不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如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
(3)土层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分类方法归类为粉土及黏性土等低渗透性土壤;
(4)企业周边1 km范围内无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
5.3 建设并维护监测井(点)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建设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井(点),并进行维护。
5.4 记录、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重点监管单位应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6 监测方案制定
6.1 重点设施及区域识别
6.1.1 资料搜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内各区域及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6-1)。
表6-1 应搜集的资料清单
6.1.2 重点设施及区域识别
对本章6.1.1节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各设施信息、关注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途径等,识别单位内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在单位平面布置图中标记,按照附录B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记录重点设施相关信息。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根据重点设施在单位的分布情况,将排放污染物类似且相距较近的多个设施,合并作为一个重点区域,在单位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6.2 监测点位布设
6.2.1 点位布设原则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
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不造成隐患与二次污染且利于监测的原则。
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单位点位布设可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监测点位开展监测。
6.2.2 对照监测点
应在重点监管单位外部区域或单位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应不受单位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单位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土壤监测对照点应设置于重点设施(区域)污染物迁移的上游,原则上在重点监管单位边界30m范围内布设。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重点设施(区域)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区域。地下水对照点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6.2.3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土壤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点位数量及位置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应至少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周边至少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监测应以表层土壤(0-20 cm)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存在液体污染物的重点设施(区域)周边点位应采集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
6.2.4 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中4.3.3要求确定监测井数量和位置。单位内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井或污染物监测井。
采样深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的水位波动,并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1)污染物性质
① 当关注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② 当关注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
③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设置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2)含水层厚度
① 厚度小于6 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② 厚度大于6 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3)地层情况
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的监测点。
6.3 监测项目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6.1“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结果,参照附录C中单位所属行业类型及关注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需监测的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需测试每个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涉及的关注污染物,不同设施或区域的分析测试项目可以不同)。本指南未提及其所属行业的单位,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在附表C-1“常见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原则上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应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项。
对于以下项目,重点监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原因:
1)在附表C-2中有列举,但单位认为不需监测的行业关注污染物项目;
2)在附表C-2中未提及单位所属行业,由单位自行选择的关注污染物项目。
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所列类别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6.4 监测频次
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监测和一次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应在枯水期开展。
6.5 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与维护
6.5.1 监测井的建设
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采样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过程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的要求进行。
6.5.2监测井井口的保护
为保护监测井,应建设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包括井口保护筒、井台或井盖等部分。监测井保护装置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
井口保护筒宜使用不锈钢材质;井盖需加异型锁;依据井管直径,可采用内径为 24 cm~30 cm、高为50 cm的保护筒,保护筒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 10 cm 固定;水泥平台为厚 15 cm,边长 50 cm~100 cm的正方形平台,水泥平台四角须磨圆。
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的监测井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6.5.3 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
应指派专人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及时修复。
地下水监测井每年测量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应及时清淤。
每2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 1 m 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 15 min 时,应进行洗井。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及时修复。
7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技术
7.1 样品采集
7.1.1 土壤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参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的要求进行。
7.1.2 地下水采样
地下水监测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的要求进行。
7.2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涉及采样现场样品保存、样品暂存保存和样品流转保存要求,样品保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a)土壤样品保存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的要求进行;
b)地下水样品保存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的要求进行;
c)监测单位应与检测实验室沟通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
d)现场样品保存。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或其他设施,样品采集后在4 ℃低温保存;
e)样品暂存保存。如果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在4 ℃低温保存;
f)样品流转保存。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在4 ℃低温保存流转。
7.3 样品流转
7.3.1 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7.3.2 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样品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7.3.3 样品交接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7.4 样品分析测试
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8 质量及质量控制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过程的质量及质量控制,除应严格按照本指南的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严格遵守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所在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要求。
重点监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的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中“监测质量与质量控制”的要求执行。相应的质控报告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的技术附件。
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9 结果分析及报告
9.1 监测结果分析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下情况可说明所监测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已存在污染迹象:
a)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各监测对象限值标准按照表9-1执行);
b)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c)某一时段内(2年以上)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表9-1 各监测对象相应限值标准
对于已存在污染迹象的监测结果,应排除以下情况:
a)采样或统计分析误差,此时应重新进行采样或分析;
b)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动导致监测值呈上升趋势的(未超过限值标准);
c)土壤本底值过高或企业外部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标准;
对于存在污染迹象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9.2 监测报告编制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结合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a)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b)监测结果及分析;
c)单位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0 监测管理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自行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并对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重点监管单位应积配合并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11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发布后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