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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废水的主要物理特性有哪些?

  ⑴温度:废水的温度对废水处理过程的影响很大,温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微生物活性。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温为10~25摄氏度之间,工业废水温度的高低与排放废水的生产工艺过程有关。

  ⑵颜:废水的颜取决于水中溶解性物质、悬浮物或胶体物质的含量。新鲜的城市污水一般是暗灰,如果呈厌氧状态,颜会变深、呈黑褐。工业废水的颜多种多样,造纸废水一般为黑,酒糟废水为黄褐,而电镀废水蓝绿。

  ⑶气味:废水的气味是由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引起的,通过闻气味可以直接判断废水的大致成分。新鲜的城市污水有一股发霉的气味,如果出现臭鸡蛋味,往往表明污水已经厌氧发酵产生了硫化氢气体,运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防毒规定进行操作。

  ⑷浊度:浊度是描述废水中悬浮颗粒的数量的,一般可用浊度仪来检测,但浊度不能直接代替悬浮固体的浓度,因为颜对浊度的检测有干扰作用。

  ⑸电导率:废水中的电导率一般表示水中无机离子的数量,其与来水中溶解性无机物质的浓度紧密相关,如果电导率急剧上升,往往是有异常工业废水排入的迹象。

  ⑹固体物质:废水中固体物质的形式(SS、DS等)和浓度反映了废水的性质,对控制处理过程也是有用的。

  ⑺可沉淀性:废水中的杂质可分为溶解态、胶体态、游离态和可沉淀态四种,前三种是不可沉淀的,可沉淀态杂质一般表示在30min或1h内沉淀下来的物质。

  2. 废水的化学特性有哪些?

  废水的化学性很多,可以分为四类:①一般性水质,如pH值、硬度、碱度、余氯、各种离子等;②有机物含量,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总需氧量TOD和总有机碳TOC等;③植物性营养物质含量,如氨氮、硝酸盐氮、盐氮、磷酸盐等;④有毒物质,如石油类、重金属、氰化物、硫化物、多环芳烃、各种氯代有机物和各种农等。

  在不同的污水处理厂,要根据来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确定适合各自水质特点的分析项目。

  3. 一般污水处理厂需要分析的主要化学有哪些?

  一般污水处理厂需要分析的主要化学如下:

  ⑴pH值:pH值可以通过测量水中的氢离子浓度来确定。pH值对废水的生物处理影响很大,硝化反应对pH值更加敏感。城市污水的pH值一般在6~8之间,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往往表明有大量工业废水排入。对于含有酸性物质或碱性物质的工业废水,在进入生物处理系统之前需要进行中和处理。

  ⑵碱度:碱度能反应出废水在处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对酸的缓冲能力,如果废水具有相对高的碱度,就可以对pH值的变化起到缓冲作用,使pH值相对稳定。碱度表示水样中与强酸中的氢离子结合的物质的含量,碱度的大小可用水样在滴定过程中消耗的强酸量来测定。

  ⑶CODCr: CODCr是废水中能被强氧化剂重铬酸钾所氧化的有机物的数量,以氧的mg/L计。

  ⑷BOD5:BOD5是废水中有机物被生物降解所需要的氧量,是衡量废水可生化性的。

  ⑸氮:在污水处理厂中,氮的变化和含量分布为工艺提供参数。污水处理厂进水中的有机氮和氨氮含量一般较高,而硝酸盐氮和盐氮含量一般较低。初沉池氨氮的增加一般表明沉淀污泥开始厌氧,而二沉池硝酸氮和氮的增加,表明硝化作用已经发生。生活污水中氮的含量一般为20~80mg/L,其中有机氮8~35mg/L,氨氮为12~50mg/L,硝酸氮和氮的含量很低。工业废水中有机氮、氨氮、硝酸氮和氮含量因水而异,有的工业废水中氮的含量低,在利用生物法处理时,需要投加氮肥以补充微生物所需的氮含量,而出水中氮的含量过高时,又需要进行脱氮处理,以受纳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

  ⑹磷:生物污水中磷的含量一般为2~20mg/L,其中有机磷1~5mg/L,无机磷为1~15mg/L。工业废水中磷的含量差别很大,有的工业废水中磷的含量低,在利用生物法处理时,需要投加磷肥以补充微生物所需的磷含量,而出水中磷的含量过高时,又需要进行除磷处理,以受纳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

  ⑺石油类:废水中的油大多是不溶于水的,且浮在水面上。进水中的油会影响充氧效果、导致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活性降低,进入到生物处理构筑物的混合污水含油浓度通常不能大于30~50mg/L。

  ⑻重金属:废水中的重金属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其毒性很大。污水处理厂通常没有较好的处理方法,通常需要在排放车间内进行就地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再进入排水系统,如果污水处理厂出水中重金属含量上升,往往说明预处理出现了问题。

  ⑼硫化物:水中的硫化物超过0.5mg/L后,就带有令人厌恶的臭鸡蛋味,且有腐蚀性,有时甚至会引起硫化氢中毒事件。

  ⑽余氯:使用氯时,为在输送过程中微生物的繁殖,出水中余氯(包括游离性余氯和化合性余氯)是工艺的控制,一般不超过0.3mg/L。

  4. 废水的微生物特性有哪些?

  废水的生物性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微生物和等。医院、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等废水排放前进行处理,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对此已经作出了规定。污水处理厂一般不对进水中的生物性进行检测和控制,但对处理后的污水排放之前要进行处理,以控制处理污水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如果对二级生物处理出水再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就更需要在回用前进行处理。

  ⑴细菌总数:细菌总数可作为评价水质清洁程度和考核水净化效果的,细菌总数增多说明水的效果较差,但不能直接说明对人体的危害性有多大,结合粪大肠菌群数来判断水质对人体的程度。

  ⑵大肠菌群数:水中大肠菌群数可间接地表明水中含有肠道病菌(如伤寒、痢疾、霍乱等)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人体健康的卫生。污水回用做杂用水或景观用水时,就有可能与人体接触,此时检测其中粪大肠菌群数。

  ⑶各种病原微生物和:许多性疾病都可以通过水传染,比如引起肝炎、小儿麻痹症等疾病的存在于人体的肠道中,通过病人粪便进入生活污水系统,再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对这些的去除作用有限,在将处理后污水排放时,如果受纳水体的使用价值对这些病原微生物和有要求时,就需要并进行检测。

  5. 反映水中有机物含量的常用有哪些?

  有机物进入水体后,将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氧化分解,使水中的溶解氧逐渐减少。当氧化作用进行的太快、而水体不能及时从大气中吸收的氧来补充消耗的氧时,水中的溶解氧可能降得很低(如低于3~4mg/L),进而影响水中生物正常生长的需要。当水中的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开始厌氧消化,发生臭气,影响环境卫生。

  由于污水中所含的有机物往往是多种组分的其复杂的混合体,因而一一分别测定各种组分的定量数值。实际上常用一些综合,间接表征水中有机物含量的多少。表示水中有机物含量的综合有两类,一类是以与水中有机物量相当的需氧量(O2)表示的,如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和总需氧量TOD等;另一类是以碳(C)表示的,如总有机碳TOC。对于同一种污水来讲,这几种的数值一般是不同的,按数值大小的排列顺序为TOD>CODCr>BOD5>TOC

  6. 什么是总有机碳?

  总有机碳TOC(英文Total Organic Carbon的简写)是间接表示水中有机物含量的一种综合,其显示的数据是污水中有机物的总含碳量,单位以碳(C)的mg/L来表示。TOC的测定原理是先将水样酸化,利用氮气吹脱水样中的碳酸盐以排除干扰,然后向氧含量已知的氧气流中注入一定量的水样,并将其送入以铂钢为触媒的石英燃烧管中,在900oC~950oC的高温下燃烧,用非散红外气体分析仪测定燃烧过程中产生的CO2量,再折算出其中的含碳量,就是总有机碳TOC(详见GB13193--91)。测定时间只需要几分钟。

  一般城市污水的TOC可达200mg/L,工业废水的TOC范围较宽,高的可达几万mg/L,污水经过二级生物处理后的TOC一般<50mg/L,较清洁的河水TOC一般<10mg/L。在污水处理的研究中有用TOC作为污水有机物的,但在常规污水处理运行中一般不分析这个。

  7. 什么是总需氧量?

  总需氧量TOD(英文Total Oxygen Demand的简写)是指水中的还原性物质(主要是有机物)在高温下燃烧后变成稳定的氧化物时所需要的氧量,结果以mg/L计。TOD值可以反映出水中几乎有机物(包括碳C、氢H、氧O、氮N、磷P、硫S等成分)经燃烧后变成CO2、H2O、NOx、SO2等时所需要消耗的氧量。可见TOD值一般大于CODCr值。目前我国尚未将TOD纳入水质标准,只是在污水处理的理论研究中应用。TOD的测定原理是向氧含量已知的氧气流中注入一定量的水样,并将其送入以铂钢为触媒的石英燃烧管中,在900oC的高温下瞬间燃烧,水样中的有机物即被氧化,消耗掉氧气流中的氧。氧气流中原有氧量减去剩余氧量就是总需氧量TOD。氧气流中的氧量可以用电测定,因而TOD的测定只需几min。

  8. 什么是生化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全称为生物化学需氧量,英文是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写为BOD,它表示在温度为20oC和有氧的条件下,由于好氧微生物分解水中有机物的生物化学氧化过程中消耗的溶解氧量,也就是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稳定化所需要的氧量,单位为mg/L。BOD不仅包括水中好氧微生物的增长繁殖或呼吸作用所消耗的氧量,还包括了硫化物、亚铁等还原性无机物所耗用的氧量,但这一部分的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BOD值越大,说明水中的有机物含量越多。

  在好氧条件下,微生物分解有机物分为含碳有机物氧化阶段和含氮有机物的硝化阶段两个过程。在20oC的自然条件下,有机物氧化到硝化阶段、即实现分解稳定所需时间在100d以上,但实际上常用20oC时20d的生化需氧量BOD20近似地代表生化需氧量。生产应用中仍嫌20d的时间太长,一般采用20oC时5d的生化需氧量BOD5作为衡量污水有机物含量的。经验表明,生活污水和各种生产污水的BOD5约为生化需氧量BOD20的70~80%。

  BOD5是确定污水处理厂负荷的一个重要参数,可用BOD5值计算废水中有机物氧化所需要的氧量。含碳有机物稳定化所需要的氧量可称为碳类BOD5,如果进一步氧化,就可以发生硝化反应,硝化菌将氨氮转化为硝酸盐氮和盐氮时所需要的氧量可成为硝化BOD5。一般的二级污水处理厂只能去除碳类BOD5,而不去除硝化类BOD5。由于在去除碳类BOD5的生物处理过程中,硝化反应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因此使得BOD5的测定值比实际有机物的耗氧量要高一些。

  BOD测定时间较长,常用的BOD5测定需要5d时间,因此一般只能用于工艺效果评价和长周期的工艺调控。对于特定的污水处理场,可以建立BOD5和CODCr的相关关系,用CODCr粗略估计BOD5值来指导处理工艺的调整。

  9. 什么是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的英文是Chemical Oxygen Demand,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水中有机物与强氧化剂(如重铬酸钾、高锰酸钾等)作用所消耗的氧化剂折合成氧的量,以氧的mg/L计。

  当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时,水中有机物几乎可以(90%~95%)被氧化,此时所消耗的氧化剂折合成氧的量即是通常所称的化学需氧量,常简写为CODCr(具体分析方法见GB 11914--89)。污水的CODCr值不仅包含了水中的几乎有机物被氧化的耗氧量,同时还包括了水中盐、亚铁盐、硫化物等还原性无机物被氧化的耗氧量。

  10. 什么是高锰酸钾指数(耗氧量)?

  用高锰酸钾作为氧化剂测得的化学需氧量被称为高锰酸钾指数(具体分析方法见GB 11892--89)或耗氧量,英文简写为CODMn或OC,单位为mg/L。

  由于高锰酸钾的氧化能力比重铬酸钾要弱,同一水样的高锰酸钾指数的具体值CODMn一般都低于其CODCr值,即CODMn只能表示水中容易氧化的有机物或无机物的含量。因此,我国及欧美等许多国家都把CODCr作为控制有机物污染的综合性,而只将高锰酸钾指数CODMn作为评价监测海水、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或饮用水有机物含量的一种。

  由于高锰酸钾对苯、纤维素、有机酸类和氨基酸类等有机物几乎没有氧化作用,而重铬酸钾对这些有机物差不多氧化,因此使用CODCr作为表示废水的污染程度和控制污水处理过程的参数更为合适。但由于高锰酸钾指数CODMn测定简单、迅速,在对较清净的地表水进行水质评价时仍使用CODMn来表示其受到的污染程度,即其中的有机物数量。

  11. 如何通过分析废水的BOD5与CODCr来判定废水的可生化性?

  当水中含有有毒有机物时,一般不能准确测定废水中的BOD5值,而采用CODCr值可以较准确地测定水中有机物的含量,但CODCr值又不能区别可生物降解和不可生物降解的物质。人们惯于利用测定污水的BOD5/CODCr来判断其可生化性,一般认为,污水的BOD5/CODCr大于0.3就可以利用生物降解法进行处理,如果污水的BOD5/CODCr低于0.2,则只能考虑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处理。

  12. BOD5与CODCr的关系如何?

  生化需氧量BOD5表示的是污水中有机污染物在进行生化分解过程中所需要的氧量,能够直接从生物化学意义上说明问题,因此BOD5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水质,更是污水生物处理过程中的一个为重要的控制参数。但是,BOD5在使用上也受到一定限制,一是测定时间较长(5d),不能及时反映和指导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二是因为有些生产污水不具备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条件(如存在有毒有机物),无法测定其BOD5值。

  化学需氧量CODCr则反映了污水中几乎有机物和还原性无机物的含量,只是不能象生化需氧量BOD5那样直接从生化意义上说明问题。也就是说,化验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值可以较准确地测定水中有机物含量,但化学需氧量CODCr不能区别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

  化学需氧量CODCr值一般高于生化需氧量BOD5值,其间的差值能够约略地反映污水中不能被微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对于污染物成份相对固定的污水来说,CODCr与BOD5之间一般都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可以互相推算。加上CODCr的测定所用时间较少,按回流2h的国家标准方法来化验,从取样到出结果,只需要3~4h,而测定BOD5值却需要5d时间,因此在实际污水处理运行管理中,常利用CODCr作为控制。

  为了尽快指导生产运行,有的污水处理场还制定了回流5min测定CODCr的企业标准,测得结果虽然与国家标准方法有一定误差,但由于误差为系统误差,连续监测的结果可以正确地反应水质的实际变化趋势,测定时间却可以减少到1h以内,对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和水质突变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冲击,提供了时间上的,也就是说提高了污水处理装置出水的合格率。

  13. CODCr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CODCr测定是以重铬酸钾为氧化剂,在酸性条件下利用硫酸银做催化剂,沸腾回流2h,通过测定重铬酸钾的消耗量,再折算成的氧消耗量(GB11914--89)。CODCr测定中使用了重铬酸钾、硫酸汞和浓硫酸等品,或有剧毒或有强烈的腐蚀性,而且需要加热回流,因此操作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且要十分精心,废液回收并单独处理。

  为了促使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充分氧化,需要加入硫酸银做催化剂,而为使硫酸银分布均匀,应将硫酸银溶于浓硫酸中,待其溶解后(约需2d)再随起酸化作用的硫酸一起加入锥形瓶中。国家标准化验方法规定每测定一次CODCr(20mL水样)要加入0.4gAg2SO4/30mLH2SO4,但有关资料表明,对于一般的水样,投加0.3gAg2SO4/30mLH2SO4是足量的,没有必要使用更多的硫酸银。对经常测定的污水水样,如果有充分的数据对照,还可以适当减少硫酸银的用量。

  CODCr是污水中有机物含量的,因此测定时一定要将氯离子和无机还原物质的耗氧除去。对于Fe2+、S2-等无机还原物的干扰,可根据其测定的浓度,由理论需氧量对已测的CODCr值加以校正。对氯离子Cl-1的干扰,一般采用硫酸汞去除,其加入量为每20mL水样0.4gHgSO4时,可去除2000mg/L氯离子的干扰。对经常测定的各种成份相对固定的污水水样,如果氯离子含量较少或使用稀释倍数较高的水样测定,可以适当减少硫酸汞的用量。

  14. 硫酸银的催化机理是什么?

  硫酸银的催化机理是,有机物中含羟基的化合物在强酸性介质中首先被重铬酸钾氧化成羧酸,由羟基有机物生成的脂肪酸与硫酸银作用生成脂肪酸银,由于银原子的作用,使羧基很容易地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生成新的脂肪酸银,但其碳原子要比前者少一个,如此循环往复,逐步使有机物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

  15. BOD5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BOD5测定通常采用标准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其操作为,经中和及除去毒性物质并经稀释后的水样(必要时加入适量含好氧微生物的接种液)置入培养瓶中,于在20oC暗处培养5d,通过分别测定培养前后水样中溶解氧的含量,来计算出5d内的耗氧量,再根据稀释倍数求得其BOD5。

  BOD5的测定是生物作用和化学作用的共同结果,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变更一个条件,都将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影响BOD5测定的条件包括pH值、温度、微生物种类和数量、无机盐含量、溶解氧和稀释倍数等。

  化验BOD5的水样充满并密封于取样瓶中,在2~5oC的冷藏箱内保存到分析时。一般应在采样后6h内进行检验,在情况下,水样的贮存时间不能超过24h。

  测定工业废水的BOD5时,由于工业废水通常溶解氧含量较少而且成分多为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为保持培养瓶内的好氧状态,将水样稀释(或接种稀释),这一操作是标准稀释法的大特征。为确保测得结果的性,对于稀释后的水样培养5d的耗氧量大于2mg/L,残留溶解氧大于1mg/L。

  投入接种液是为了有一定量的微生物降解水中的有机物,接种液的量以使5日耗氧0.1mg/L以下为佳。使用由金属蒸馏器制备的蒸馏水作为稀释水时,应注意检查其中的金属离子含量,以避免因此抑制微生物繁殖和代谢。为确保稀释水中溶解氧接近饱和,必要时可通入净化空气或纯氧,然后于在20oC培养箱中放置一定时间,使之与空气中氧分压达到平衡。

  稀释倍数的确定是以培养5日耗氧大于2mg/L,剩余溶解氧大于1mg/L为原则。稀释倍数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检验失败。而且由于BOD5分析周期较长,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就无法以原样补测。初测某一工业废水的BOD5时,可以首先测定其CODCr,然后查阅参考已有的水质类似的废水的有关监测数据,初步确定待测水样BOD5/CODCr值,据此推算出BOD5的大致范围和确定稀释倍数。

  对含有抑制或杀灭好氧微生物代谢活动的物质的水样,直接用通常方法测定BOD5的结果会偏离实际值,在测定前做相应的预处理,这些对BOD5测定有影响的物质和因素包括重金属及其他有毒的无机物或有机物、余氯等氧化性物质、pH值过高或过低等。

  16. 测定工业废水的BOD5时为什么要进行接种?如何接种?

  BOD5的测定是一个生物化学耗氧过程,水样中的微生物以水中有机物为营养生长繁殖的同时,分解有机物并消耗了水中的溶解氧,因此水样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对其中有机物有降解能力的微生物。

  工业废水中一般都含有数量不等的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会对微生物的活动产生抑制作用,因此工业废水中自有微生物的数量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如果采用测定微生物含量的城市污水的普通方法,可能就检测不到废水中真正有机物的含量,至少是偏低。比如经高温和灭菌处理及pH过高或过低的水样,除了需要采取进行降温、还原杀菌剂或调整pH值等预处理措施外,为测定BOD5时的准确性,也进行有效接种。

  测定工业废水的BOD5时,如果毒性物质含量太大,有时还要用剂予以去除;如果废水呈酸性或碱性,还要行中和处理;而且通常水样要经过稀释,然后才能采用标准稀释法测定。向水样中水加入适量含经过驯化的好氧微生物的接种液(如处理这种工业废水的曝气池混合液),就是为了使水样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对有机物具有降解能力的微生物。在满足其他测定BOD5的条件下,利用这些微生物分解工业废水中的有机物,测定水样培养5d的耗氧量,即可得到工业废水的BOD5值。

  污水处理场的曝气池混合液或二沉池出水是测定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BOD5时的理想的微生物种源。直接用生活污水接种,因其中溶解氧很少甚至没有,容易出现厌氧微生物,需要长时间培养驯化,因此,这种经过驯化的接种液仅适用于作为特定需要的某些工业废水。

  17. 测定BOD5时制取稀释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稀释水的质量对BOD5的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意义重大,因此要求稀释水空白5日耗氧小于0.2mg/L,好能控制在0.1mg/L以下,接种稀释水5日耗氧应在0.3~1.0mg/L之间。

  稀释水质量的关键在于控制其有机物的含量和抑制微生物繁殖的物质含量,因此好使用蒸馏水作为稀释水,不宜使用离子交换树脂制得的纯水作为稀释水,因为去离子水往往含有从树脂中分离出的有机物。如果制备蒸馏水的自来水中含有某些挥发性有机物,为预防其残留在蒸馏水中,就应在蒸馏前进行去除有机物的预处理。由金属蒸馏器制得的蒸馏水,应注意检查其中的金属离子含量,以免发生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和代谢,影响BOD5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如果所用稀释水因含有有机物而不符合使用要求时,可采取加入适量曝气池接种液后,在室温或20oC条件下贮存一定时间的方法予以消除影响。接种的量以5d耗氧约0.1mg/L为原则,为藻类繁殖,贮存在暗室中进行。如果贮存后的稀释水有沉渣,只能取用上清液,可过滤去除沉渣。为确保稀释水的溶解氧接近饱和,必要时可用真空泵或水射器吸入经净化的空气,也可用微型空压机注入经净化的空气,还可用氧气瓶通入纯氧,然后将经过充氧的稀释水在20oC培养箱中放置一定时间,使溶解氧达到平衡。冬季在较低室温放置的稀释水可能含有过多的溶解氧,夏季高温季节则恰好相反,因此在室温与20oC有明显差别时,一定要放置在培养箱内稳定一段时间,使之和培养环境的氧分压平衡。

  18. 测定BOD5时如何确定稀释倍数?

  稀释倍数过大或过小,可导致5d耗氧量太少或太多,超出正常耗氧范围使实验失败。而由于BOD5的测定周期很长,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就无法以原样补测。因此,十分重视稀释倍数的确定。

  工业废水的组分虽然复杂,但其BOD5值与CODCr值之比通常在0.2~0.8之间,造纸、印染、化工等废水比值较低,食品工业废水则较高。一些含有颗粒状有机物的废水如酒糟废水等,在测定其BOD5时,会由于颗粒物沉淀于培养瓶底不能参加生化反应,造成比值明显偏低。

  稀释倍数的确定是按测定BOD5时,5d耗氧应大于2mg/L、剩余溶解氧大于1mg/L这两个条件为原则。稀释后当日培养瓶中的DO为7~8.5mg/L,假设5d耗氧量为4mg/L,则稀释倍数为CODCr值分别与0.05、0.1125、0.175三个系数的乘积。例如用250mL培养瓶测定CODCr为200mg/L的水样BOD5时,三个稀释倍数分别为:①200×0.005=10倍,②200×0.1125=22.5倍,③200×0.175=35倍。如果采用直接稀释法,则取水样的体积分别为:①250÷10=25mL,②250÷22.5≈11mL,③250÷35≈7mL。

  照此取样培养,将有1~2个测得的溶解氧结果符合上述两个原则。如果有两个稀释比符合上述原则,计算结果时,应取其平均值。如果剩余的溶解氧小于1mg/L、甚至为零时,应加大稀释比。如果培养期间溶解氧消耗量小于2 mg/L,一个可能是稀释倍数过大;另一个可能是微生物菌种不适应、活性差,或有毒物质的浓度过大,此时还可能出现稀释倍数大的培养瓶消耗溶解氧反而较多的现象。

  如果稀释水为接种稀释水,由于空白水样耗氧为0.3~1.0mg/L,所以稀释系数分别为0.05、0.125和0.2。

  如果已知水样CODCr具体值或大概范围,可以较容易地按上述稀释倍数去分析其BOD5值。当不知道水样的CODCr范围,为了缩短分析时间,可在测定CODCr过程中进行估算。具体做法是:首先配制每升中含有0.4251g邻苯二甲酸氢钾的标准溶液(此液CODCr值为500mg/L),然后按比例稀释成CODCr值分别为400mg/L、300mg/L、200mg/L、100mg/L的稀溶液。分别移取20.0mLCODCr值为100mg/L~500mg/L的标准溶液,按常法加入试剂,进行CODCr值测定。加热煮沸腾回流30min后,自然冷却到常温再加盖保存,制成标准比系列。按照常法测定水样的CODCr值过程中,当煮沸回流进行到30min时,用预热后的标准CODCr值列进行对比,估算出水样的CODCr值,依此确定化验BOD5时的稀释倍数。对含有难消解有机物的印染、造纸、化工等工业废水,必要时在煮沸回流到60min时再进行比估算。

  19. 测定BOD5时水样稀释法有几种?操作注意事项有哪些?

  测定BOD5时水样稀释法分一般稀释法和直接稀释法两种,其中一般稀释法需要使用的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数量较多。

  一般稀释法是在1L或2L量筒中,加入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约500mL,然后加入计算而得的一定体积的水样,再加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到满量程,用末端装有橡皮圆片的玻璃棒在水面下慢慢作上提或下沉式搅动,用虹吸管将已经混合均匀的水样溶液引入培养瓶中,并使充满溢出少许,小心盖紧瓶塞,并水封瓶口。对第二或第三个稀释倍数的水样,可利用剩余的混合液,经计算后在添加一定量的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用同样的方法混合并引入培养瓶。

  直接稀释法是先以虹吸法在已知容积的培养瓶中引入约一半容积的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然后沿瓶壁注入根据稀释倍数计算出的每一培养瓶中应加入的水样体积,再引入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至瓶颈,小心盖紧瓶塞,并水封瓶口。

  使用直接稀释法时,要注意引入稀释水或接种稀释水时一定不能过快。同时要摸索引入适体积的操作规律,避免过量溢出而产生的误差。

  无论使用哪中方法,在将水样引入培养瓶时,动作要轻缓,避免发生气泡,以防空气溶入水中或水中氧气溢出。同时要在盖紧瓶盖时一定要细心,避免瓶内留有气泡而影响测定结果。培养瓶在培养箱内培养时,每天都要检查其水封情况,及时填水,以封口水份蒸干而使瓶内进入空气。此外,5d前后使用的两个培养瓶的体积相同,以减小误差。

  20. 测定BOD5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对有硝化作用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出水进行BOD5测定时,由于其中含有很多硝化细菌,测定结果中就包含了氨氮等含氮物质的需氧量。当需要区分水样中含碳物质的需氧量和含氮物质的需氧量时,可采用在稀释水中加入硝化抑制剂的方法消除BOD5测定过程中的硝化作用,比如在每升稀释水中加入10mg2-氯-6-(三氯甲基)砒啶或10mg丙烯基硫脲等。

  BOD5/CODCr接近1甚至大于1,往往说明检测过程出现了差错,对检测的每个环节进行审核,尤其要注意水样取用是否均匀。而BOD5/CODMn接近1甚至大于1却可能是正常的,因为高锰酸钾对水样中有机组分的氧化程度要比重铬酸钾低很多,同一水样的CODMn值有时会比CODCr值低很多。

  当出现规律性的稀释倍数越大、BOD5值越高的现象时,原因通常是水样中含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物质。稀释倍数低时,水样中所含抑制物质的比例就越大,使细菌无法进行有效的生物降解作用,导致BOD5的测定结果偏低。此时应查找抑菌物质的具体成分或原因,测定前进行有效地预处理予以消除或掩蔽。

  BOD5/CODCr偏低时,比如低于0.2甚至低于0.1,如果测定的是工业废水,可能因为水样中的有机物可生物降解性很差,但如果测定的水样是城市污水或混有一定比例生活污水的工业废水,除了因为水样中含有化学毒性物质或抗菌素外,比较常见的原因是pH值非中性和存在余氯类杀菌剂等。为避免失误,在BOD5的测定过程中,水样和稀释水的pH值一定要分别调节到7和7.2,对有可能存在余氯等氧化剂的水样,要作例行检查。

  21. 表示废水中植物营养物质有哪些?

  植物营养物质包括氮、磷及其他一些物质,它们是植物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养料。适度的营养元素可以促进生物和微生物的生长,过多的植物营养物质进入水体,会使水体中藻类大量繁殖,产生所谓“富营养化”现象,进而恶化水质、影响渔业生产和危害人体健康。浅水湖泊严重的富营养化可以导致湖泊沼泽化,直至致使湖泊死亡。

  同时,植物营养物质又是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生长繁殖所的成份,是关系到生物处理工艺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因此常规污水处理运行中都将水中植物营养物质作为一项重要的控制。

  表示污水中植物营养物质的水质主要是氮素化合物(如有机氮、氨氮、盐和硝酸盐等)和磷素化合物(如总磷、磷酸盐等),常规污水处理运行中一般都监测进出水中的氨氮和磷酸盐。一方面为了维持生物处理运转正常,另一方面为了检测出水是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2. 常用氮素化合物的水质有哪些?它们的关系如何?

  常用的代表水中氮素化合物的水质有总氮、凯氏氮、氨氮、盐和硝酸盐等。

  氨氮是水中以NH3和NH4+形式存在的氮,它是有机氮化物氧化分解的步产物,是水体受污染的一种标志。氨氮在盐菌作用下可以被氧化成盐(以NO2-表示),而盐在硝酸盐菌的作用下可以被氧化成硝酸盐(以NO3-表示)。而硝酸盐也可以在无氧环境中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还原为盐。当水中的氮主要以硝酸盐形式为主时,可以表明水中含氮有机物含量已很少,水体已达到自净。

  有机氮和氨氮的总和可以使用凯氏(Kjeldahl)法测定(GB 11891--89),凯氏法测得的水样氮含量又称为凯氏氮,因而通常所称的凯氏氮是氨氮和有机氮之和。将水样先行除去氨氮后,再以凯氏法测定,其测得值即是有机氮。如果分别对水样测定凯氏氮和氨氮,则其差值也是有机氮。凯氏氮可作为污水处理装置进水氮含量的控制,还可以作为控制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富营养化的参考。

  总氮为水中有机氮、氨氮、盐氮和硝酸盐氮的总和,也就是凯氏氮与总氧化氮之和。总氮、盐氮和硝酸盐氮都可使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盐氮的分析方法见GB7493-87,硝酸盐氮的分析方法见GB7480-87,总氮分析方法见GB 11894--89。总氮代表了水中氮素化合物的总和,是自然水体污染控制的一个重要,也是污水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控制参数。

  23. 氨氮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氨氮测定的常用方法是比法,即纳氏试剂比法(GB 7479--87)和水杨酸--次法(GB 7481--87)。水样的保存可采用浓硫酸酸化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用浓硫酸调整水样pH值至1.5~2之间,并在4oC环境下贮存。纳氏试剂比法和水杨酸--次法的检测浓度分别为0.05mg/L和0.01mg/L(以N计),当测定浓度为0.2mg/L以上的水样时,可以使用容量法(CJ/T75--1999)。为了获得准确的结果,无论采用哪种分析方法,测定氨氮时都要将水样预先蒸馏处理。

  水样的pH值对氨的测定影响很大,pH值太高,会使某些含氮的有机化合物转变为氨,pH值太低,加热蒸馏时部分氨又会滞留水中。为了获得准确的结果,分析前应将水样调至中性,水样偏酸或偏碱,可用1mol/L氢氧化钠溶液或1mol/L的硫酸溶液调节pH值为中性。然后加入磷酸盐缓冲溶液,使其pH值保持在7.4后,再进行蒸馏处理。加热后氨即呈气态从水中挥发出来,此时再用0.01~0.02mol/L的稀硫酸(苯酚--次法)或2%的稀硼酸(纳氏试剂法)吸收。

  对于某些Ca2+含量较大的水样,加入磷酸盐缓冲溶液后,由于Ca2+与PO43-生成了难溶的Ca3(PO43-)2沉淀、释放出磷酸盐中的H+降低了pH值,显然其他能与磷酸根生成沉淀的离子也能影响加热蒸馏时水样的pH值。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水样,即使调节pH值为中性,又加入了磷酸盐缓冲溶液,结果pH值仍会远远低于期望值。因此,对于未知水样,在蒸馏后再测一下pH值,如果pH值不在7.2~7.6之间,就应当增加缓冲溶液的用量,一般每250mg钙多加10mL磷酸盐缓冲溶液。

  24. 反映水中含磷化合物含量的水质有哪些?它们的关系如何?

  磷是水生生物生长的元素之一,水中的磷大部分以各种形式的磷酸盐存在,少量以有机磷化合物的形式存在。水中的磷酸盐可分为正磷酸盐和缩合磷酸盐两大类,其中正磷酸盐指以PO43-、HPO42-、H2PO4-等形式存在的磷酸盐,而缩合磷酸盐包括焦磷酸盐、偏磷酸盐和聚合磷酸盐等,如P2O74-、P3O105-、HP3O92-、(PO3)63-等。有机磷化合物主要包括磷酸酯、亚磷酸酯、焦磷酸酯、次磷酸酯和磷酸胺等类型。磷酸盐和有机磷之和称为总磷,也是一项重要的水质。

  总磷的分析方法(具体做法见GB 11893--89)有两个基本步骤组成,步用氧化剂将水样中不同形态的磷转化为磷酸盐,第二步测定正磷酸盐,再反算求得总磷含量。常规污水处理运行中,都要监控和测定进入生化处理装置的污水及二沉池出水的磷酸盐含量。如果进水磷酸盐含量不足,就要投加一定量的磷肥加以补充;如果二沉池出水的磷酸盐含量超过国家一级排放标准0.5mg/L,就要考虑采取除磷措施。

  25. 磷酸盐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磷酸盐测定的方法是在酸性条件下,磷酸根同钼酸铵生成磷钼杂多酸,磷钼杂多酸用还原剂氯化亚锡或抗坏血酸还原成蓝的络合物(简称钼蓝法CJ/T78--1999),也可以用碱性燃料生成多元有络合物直接进行分光光度测定。

  磷的水样不稳定,好采集后立即分析。如果分析不能立即进行,每升水样加40mg氯化高汞或1mL浓硫酸防腐后,再贮于棕玻璃瓶中放置于4oC的冷藏箱内。如果水样仅用于分析总磷,可以不用防腐处理。

  由于磷酸盐可以吸附于塑料瓶壁上,故不可用塑料瓶贮存水样。所使用的玻璃瓶都要用稀的热盐酸或稀硝酸冲洗,再用蒸馏水冲洗数次。

  26. 反映水中固体物质含量的各种有哪些?

  污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水面的漂浮物、水中的悬浮物、沉于底部的可沉物及溶解于水中的固体物质。漂浮物是漂浮在水面上的、密度小于水的大块或大颗粒杂质,悬浮物是悬浮于水中的小颗粒杂质,可沉物是经过一段时间能在水体底部沉淀下来的杂质。几乎的污水中都有成分复杂的可沉物,成分主要是以有机物为主的可沉物被称为污泥,成分以无机物为主的可沉物被称为残渣。漂浮物一般定量化,其他几种固体物质则可以用以下衡量。

  反映水中固体总含量的是总固体,或称全固形物。根据水中固体的溶解性,总固体可分为溶解性固体(Dissolved Solid,简写为DS)和悬浮固体(Suspend Solid,简写为SS)。根据水中固体的挥发性能,总固体可分为挥发性固体(VS)和固定性固体(FS,也叫灰分)。其中,溶解性固体(DS)和悬浮固体(SS)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挥发性溶解固体、不可挥发性溶解固体和挥发性悬浮固体、不可挥发性悬浮固体等。

  27. 什么是水的全固形物?

  反映水中固体总含量的是总固体,或称全固形物,分为挥发性总固体和不可挥发性总固体两部分。总固体包括悬浮固体(SS)和溶解性固体(DS),每一种也可进一步细分为挥发性固体和不可挥发性固体两部分。

  总固体的测定方法是测定废水经过103oC~105oC蒸发后残留下来的固体物质的质量,其干燥时间、固体颗粒的大小与所用的干燥器有关,但在情况下,干燥时间的长短都以水样中的水分蒸干为基础,并以干燥后质量恒定为止。

  挥发性总固体表示总固体在600oC高温下灼烧后所减轻的固体质量,因此也叫做灼烧减重,可以粗略代表水中有机物的含量。灼烧时间也像测定总固体时的干燥时间一样,应灼烧至样品中的碳挥发掉为止。灼烧后剩余的部分物质的质量,即为固定性固体,也称为灰分,可以粗略代表水中无机物的含量。

  28. 什么是溶解性固体?

  溶解性固体也称为可过滤物质,可通过对过滤悬浮固体后的滤液在103oC~105oC温度下进行蒸发干燥后,测定残留物质的质量,就是溶解性固体。溶解性固体中包括溶解于水的无机盐类和有机物质。可用总固体减去悬浮固体的量来粗略计算,常用单位是mg/L。

  将污水深度处理后回用时,将其溶解性固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不论用于绿化、冲厕、洗车等杂用水还是作为工业循环水,都会出现一些不利影响。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规定:用于绿化、冲厕的回用水溶解性固体不能超过1200 mg/L,用于洗车、扫除时的回用水溶解性固体不能超过1000 mg/L。

  29. 什么是水的含盐量和矿化度?

  水的含盐量也称矿化度,表示水中所含盐类的总数量,常用单位是mg/L。由于水中的盐类均以离子的形式存在,所以含盐量也就是水中各种离子的数量之和。

  从定义可以看出,水的溶解性固体含量比其含盐量要大一些,因为溶解性固体中还含有一部分有机物质。在水中有机物含量很低时,有时也可用溶解性固体近似表示水中的含盐量。

  30. 什么是水的电导率?

  电导率是水溶液电阻的倒数,单位是μs/cm。水中各种溶解性盐类都以离子状态存在,而这些离子均具有导电能力,水中溶解的盐类越多,离子含量就越大,水的电导率就越大。因此,根据电导率的大小,可以间接表示水中盐类总量或水的溶解性固体含量的多少。

  新鲜蒸馏水的电导率为0.5~2μs/cm,超纯水的电导率小于0.1μs/cm,而软化水站排放的浓水电导率可高达数千μs/cm。

  31. 什么是悬浮固体?

  悬浮固体SS也称为不可过滤物质,测定方法是对水样利用0.45μm的滤膜过滤后,过滤残渣经103oC~105oC蒸发干燥后剩余物质的质量。挥发性悬浮固体VSS指的是悬浮固体在600oC高温下灼烧后挥发掉的质量,可以粗略代表悬浮固体中有机物的含量。灼烧后剩余的那部分物质就是不可挥发性悬浮固体,可以粗略代表悬浮固体中无机物的含量。

  废水或受污染的水体中,不溶性悬浮固体的含量和性质随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程度而变化。悬浮固体和挥发性悬浮固体是污水处理设计和运行管理的重要。

  32. 为什么悬浮固体和挥发性悬浮固体是废水处理设计和运行管理的重要参数?

  废水中悬浮固体和挥发性悬浮固体是污水处理设计和运行管理的重要参数。

  对于二沉池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规定不得超过70mg/L(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不得超过20mg/L),这是一项重要的水质控制之一。同时悬浮物又是常规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的指示,二沉池出水的悬浮物量发生异常变化或出现超标现象,说明污水处理系统出现了问题,采取有关措施使其恢复正常。

  生物处理装置内的活性污泥中悬浮固体(MLSS)和挥发性悬浮固体含量(MLVSS)在一定数量范围内,而且对于水质相对稳定的污水生物处理系统,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如果MLSS或MLVSS超出特定范围或二者比值发生较大改变,设法使其恢复正常,否则势必造成生物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发生变化,甚至导致包括悬浮物在内的各种排放超标。另外,通过测定MLSS,还可以监测曝气池混合液的污泥体积指数,从而了解活性污泥及其他生物悬浮液的沉降特性和活性。

  33. 悬浮固体的测定方法有哪些?

  GB11901—1989规定了重量法测定水中悬浮物的测定方法,测定悬浮固体SS时,一般是采集一定体积的废水或混合液,用0.45μm滤膜过滤截留悬浮固体,以滤膜截留悬浮固体前后的质量差作为悬浮固体的量。一般废水和二沉池出水的SS常用单位是mg/L,而曝气池混合液和回流污泥的SS常用单位是g/L。

  在废水处理场测定曝气混合液和回流污泥等SS值较大的水样时,对测定结果的度要求较低时,可以使用定量滤纸代替0.45μm滤膜。这样既可以反应实际情况以指导实际生产的运行调整,又可以节约化验费用。但在测定二沉池出水或深度处理出水的SS时,使用0.45μm滤膜进行测定,否则测定结果的误差会过大。

  在废水处理过程中,悬浮物浓度是需要经常检测的工艺参数之一,比如进水悬浮物浓度、曝气内混合液污泥浓度、回流污泥浓度、剩余污泥浓度等。为测定SS值,废水处理场经常使用污泥浓度计,有光学型和超声波型等两种。光学型污泥浓度计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光束在水中穿过时遇到悬浮颗粒会散射而强度减弱,光的散射同遇到的悬浮颗粒的数量、大小成一定比例,通过光敏电池来检测散射光和光的衰减程度,就可以推断水中污泥浓度。超声波型污泥浓度计的原理是利用超声波在废水中穿过时,超声波强度的衰减量与水中的悬浮颗粒浓度成正比,通过特制的传感器来检测超声波的衰减程度,就可以推断水中污泥浓度。

  34. 悬浮固体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测定取样时,二沉池出水水样或生物处理装置内的活性污泥样具有代表性,应当去除其中的大颗粒的漂浮物或浸没于其中的非均质凝块物质。为滤片上残留物较多导致夹带水份并延长烘干时间,取样体积以产生2.5~200mg的悬浮固体量为佳。如果没有其他依据,悬浮物测定样品体积可以定为100ml,而且要求经过充分混合。

  测定活性污泥样品时,由于悬浮固体含量较大,经常会出现样品中悬浮固体量超过200mg的情况,此时要适当延长烘干时间,然后再移至干燥器内冷却到平衡温度后称重,反复烘干、干燥直至恒重或称重损失小于前次称重的4%。为避免多次烘干、干燥、称重的操作过程,要严格控制每个操作步骤和时间一致,由一位化验员独立完成,以手法一致。

  采集的水样应尽快分析测定,如果需要放置,可以贮存在4oC的冷藏箱内,但水样的保存时间长不能超过7d。为使测定结果尽量,在测定曝气混合液等高SS值的水样时,可以适当减少水样的体积;而测定二沉池出水等低SS值水样时,可以适当加大测试水样的体积。

  当测定回流污泥等高SS值的污泥浓度时,为滤膜或滤纸等过滤介质截留过多的悬浮物而夹带过多的水分,延长干燥的时间,恒重称量时,要注意重量的变化幅度。如果变化过大,往往说明滤膜上的SS外干而内湿,需要再延长干燥时间。

  35. 什么是水的浊度?

  水的浊度是一种表示水样的透光性能的,是由于水中泥沙、粘土、微生物等细微的无机物和有机物及其他悬浮物使通过水样的光线被散射或吸收、而不能直接穿透所造成的,一般以每升蒸馏水中含有1mgSiO2(或硅藻土)时对特定光源透过所发生的阻碍程度为1个浊度的标准,称为杰克逊度,以JTU表示。

  浊度计是利用水中悬浮杂质对光具有散射作用的原理制成的,其测得的浊度是散射浊度单位,以NTU表示。水的浊度不仅与水中存在的颗粒物质的含量有关,而且和这些颗粒的粒径大小、形状、性质等有密切的关系。

  水的浊度高,不仅增加剂的用量,而且影响效果。浊度的降低,往往意味着水中有害物质、细菌和的减少。水的浊度达到10度时,人们就可以看出水质浑浊。

  36. 浊度的测定方法有哪些?

  国家标准GB13200—1991规定的浊度测定方法有分光光度法和目视比法两种,这两种方法测定的结果单位是JTU。另外,还有使用光的散射作用测定水浊度的仪器法,浊度计测定的结果单位是NTU。分光光度法适用于饮用水、天然水及高浊度水的检测,检测限为3度;目视比法适用于饮用水和水源水等低浊度水的检测,检测限为1度。在实验室对二沉池出水或深度处理出水进行浊度检测时,前两种检测方法都可以使用;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和深度处理系统的管道上进行浊度检测时,往往需要安装在线式浊度计。

  在线式浊度计的基本原理和光学型污泥浓度计相同,两者的差别在于污泥浓度计所测量的SS浓度高,因而利用光吸收的原理,而浊度计测量的SS较低,因而利用光散射原理,测得穿过被测水的光的散射分量,即可推断水的浊度大小。

  浊度是光与水中固体颗粒共同作用的结果,浊度大小与水中杂质颗粒的大小、形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光的折射系数等因素有关,因此,水中的悬浮物含量较高时,一般其浊度也较高,但两者之间又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有时同样的悬浮物含量,但由于悬浮物的性质不同,测得的浊度值却有很大差异。因此,如果水中含有的悬浮杂质较多,应用测定SS的方法来准确反映水的污染程度或杂质的具体数量。

  与水样接触的玻璃器皿清洁,清洁时可用盐酸或表面活性剂清洗。测定浊度的水样不能有碎屑及易沉颗粒,而且用具塞玻璃瓶收集,取样后尽快测定。情况可在4oC暗处短时间保存,多保存24h,而且测定前需要激烈振摇并恢复到室温。

  37. 什么是水的度?

  水的度是测量水的颜时所规定的,水质分析中所称的度通常指的水的真实颜,即仅指水样中溶解性物质产生的颜。因此在测定前,需要对水样进行澄清、离心分离或用0.45μm滤膜过滤去除SS,但不能用滤纸过滤,因为滤纸能吸收水的部分颜。

  用未经过滤或离心分离的原始样品进行测定的结果是水的表观颜,即由溶解性物质和不溶解性悬浮物质共同产生的颜。一般不能用测定真实颜的铂钴比法测定和量化水的表观颜,通常用文字来描述其深浅、调以及透明程度等特征,然后用稀释倍数法进行测定。用铂钴比法测得的结果和用稀释倍数法测定的度值往往没有可比性。

  38. 度的测定方法有哪些?

  度的测定方法有铂钴比法和稀释倍数法两种(GB 11903—1989)。两种方法应独立使用,测定的结果之间一般没有可比性。铂钴比法测定适用于清洁水、轻度污染水并略带黄的水,以及比较清洁的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中水、污水深度处理后的回用水等。而工业废水和污染较严重的地表水一般使用稀释倍数法测定其度。

  铂钴比法是以1L水中含有1mgPt(Ⅳ)和2mg六水氯化钴(Ⅱ)时所具有的颜计为1个度标准单位,一般称为1度。1个标准度单位的配制方法是在1L水中加入0.491mgK2PtCl6及2.00mgCoCl2∙6H2O,又称为铂钴标准,成倍地加入铂钴标准剂就能得到成倍的标准度单位。由于氯钴酸钾的价格昂贵,一般使用K2Cr2O7和CoSO4∙7H2O按一定比例和操作步骤配制成代用度标准溶液。在测定度时,把待测水样与一系列不同度的标准液进行比较,即可得到水样的度。

  稀释倍数法是将水样用光学纯水稀释至将近无后移入比管中,在白背景下与同样液柱高度的光学纯水比较颜深浅,如果发现有差异,再进行稀释,直到不能觉察出颜为止,此时水样的稀释倍数即为表达水颜强度的数值,单位是倍。

  39. 什么是水的酸度和碱度?

  水的酸度是指水中所含有的能与强碱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的量。形成酸度的物质有能离解出H+的强酸(如HCl、H2SO4)、部分离解出H+的弱酸(H2CO3、有机酸)和强酸弱碱组成的盐类(如NH4Cl、FeSO4)等三类。酸度是用强碱溶液滴定而测定的。滴定时以甲基橙为指示剂测得的酸度称为甲基橙酸度,包括类强酸和第三类强酸盐形成的酸度;用酚酞为指示剂测得的酸度称为酚酞酸度,是上述三类酸度的总合,因此也称总酸度。天然水中一般不含强酸酸度,而是由于含有碳酸盐和重碳酸盐使水呈碱性,当水中有酸度存在时,往往表示水已受到酸污染。

  与酸度相反,水的碱度是指水中所含有的能与强酸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的量。形成碱度的物质有能离解出OH-的强碱(如NaOH、KOH)、部分离解出OH-的弱碱(如NH3、C6H5NH2)和强碱弱酸组成的盐类(如Na2CO3、K3PO4、Na2S)等三类。碱度是用强酸溶液滴定而测定的。滴定时以甲基橙为指示剂测得的碱度是上述三类碱度的总合,称为总碱度或甲基橙碱度;用酚酞为指示剂测得的碱度称为酚酞碱度,包括类强碱形成的碱度和第三类强碱盐形成的部分碱度。

  酸度和碱度的测定方法有酸碱指示剂滴定法和电位滴定法,一般都折合成CaCO3来计量,单位是mg/L。

  40. 什么是水的pH值?

  pH值是被测水溶液中氢离子活度的负对数,即pH=-lgαH+,是污水处理工艺中常用的之一。在25oC条件下,pH值=7时,水中氢离子和氢氧根离子的活度相等,相应的浓度为10-7mol/L,此时水为中性,pH值﹥7表示水呈碱性,而pH值﹤7则表示水呈酸性。

  pH值的大小反映了水的酸性和碱性,但不能直接表明水的酸度和碱度。比如0.1mol/L的盐酸溶液和0.1mol/L的乙酸溶液,酸度同样都是100mmol/L,但两者的pH值却大不相同,0.1mol/L的盐酸溶液的pH值是1,而0.1mol/L的乙酸溶液的pH值是2.9。

  41. 常用的pH值测定方法有哪些?

  在实际生产中,为了方便地掌握进入废水处理场废水的pH值变化情况,简单的方法是用pH试纸粗略测定。对于无、无悬浮杂质的废水,还可以使用比法。目前,我国测定水质pH值的标准方法是电位法(GB 6920--86玻璃电法),它通常不受颜、浊度、胶体物质以及氧化剂、还原剂的影响,既可以测定清洁水的pH值、又可以测定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工业废水的pH值,这也是广大废水处理场广泛使用的测定pH值的方式。

  pH值的电位法测定原理是通过测定玻璃电与已知电位的参比电的电位差,从而得到指示电的电位,即pH值。参比电一般使用甘汞电或Ag-AgCl电,以甘汞电应用为普遍。pH电位计的核心是一个直流放大器,使电产生的电位在仪器上放大后以数字或指针的形式在表头上显示出来。电位计通常装有温度补偿装置,用以校正温度对电的影响。

  废水处理场使用的在线pH计的工作原理是电位法,使用注意事项和实验室的pH计基本相同。但由于其使用的电长期连续浸泡在废水或曝气池等含有大量油污或微生物的地方,因此除了要求pH计设置对电的自动清洗装置外,还需要根据水质情况和运行经验进行人工清洗。一般对用在进水或曝气池中的pH计每周进行一次人工清洗,而对用在出水中的pH计可每月进行一次人工清洗。对于能同时测定温度和ORP等项目的pH计,应当按照测定功能所需要的使用注意事项进行维护和保养。

  42. pH值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⑴电位计应保持干燥、防尘,定期通电维护,电的输入端引线连接部分保持清洁,水滴、灰尘、油污等进入。使用交流电源时要接地良好,使用干电池的便携式电位计应定期更换电池。同时要定期对电位计进行校验和调零等校正维护,且一经调试妥当,在测试过程中就不能随意旋动电位计的零点和校正、定位等调节器。

  ⑵用于配制标准缓冲溶液和淋洗电的水,不能含有CO2、pH值在6.7~7.3之间、电导率要小于2μs/cm。经离子交换树脂处理过的水,再经煮沸放冷后可以达到此要求。配制好的标准缓冲溶液应密闭保存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中,再存放在4oC的冰箱中,可以延长使用期限,如果在空气敞开存放或在常温下保存,使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个月,使用过的缓冲液不能再倒回储存瓶中重复使用。

  ⑶在正式测量前,首先应检查仪器、电、标准缓冲液是否正常。并定期对pH计进行校验,通常检验周期为一个季度或半年,校验使用两点校验法。即根据待测样品的pH值范围,选用两种与其接近的标准缓冲溶液,一般这两种缓冲溶液的pH值差至少要大于2。用种溶液定位后,再对第二种溶液测试,电位计的显示结果与第二种标准缓冲溶液的标准pH值之差应不大于0.1 pH单位。如果误差大于0.1 pH单位,应用第三种标准缓冲溶液检验。如果此时误差小于0.1 pH单位,则很可能是第二种缓冲溶液出了问题。如果误差仍大于0.1 pH单位,则说明电出了问题,需要对电进行处理或更换新的电。

  ⑷更换标准缓冲液或样品时,要用蒸馏水对电进行充分的淋洗,并用滤纸吸去附着在电上的水,再用待测溶液淋洗以消除相互影响,这一点对使用弱性缓冲溶液时尤其重要。测量pH值时,应对水溶液进行适当搅拌,以使溶液均匀和达到电化学平衡,而在读数时则应停止搅动再静置片刻,以使读数稳定。

  ⑸测定时,要先用水仔细冲洗两个电,再水样冲洗,然后将电浸入盛水样的小烧杯中,用手小心摇动烧杯使水样均匀,待读数稳定后记录pH值。

  43. 玻璃电的使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⑴玻璃电的零电位pH值在配套酸度计的定位调节器范围内,而且不得在非水溶液中使用。玻璃电在初次使用或久置不用后重新使用时,玻璃球泡要在蒸馏水中浸泡24h以上,以使形成良好的水化层。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电是否完好,玻璃球泡应无裂痕和斑点,内参比电应浸泡在内充液中。

  ⑵如果内充溶液中有气泡,可轻轻甩动电令气泡溢出,使内参比电与溶液之间接触良好。为避免玻璃球泡破损,水冲洗后,可以用滤纸小心地吸去附着在电上的水,不能用力擦拭。安装时,玻璃电的玻璃球泡要比参比电略高一些。

  ⑶当测量含有油或乳化状物质的水样后,要及时用洗涤剂和水清洗电。如果电附着无机盐结垢,可将电浸泡于(1+9)盐酸中,待结垢溶解后,用水充分淋洗,再置于蒸馏水中待用。若上述处理效果不理想,可用丙酮或乙醚(不能用无水乙醇)进行清洗后,再按上述方法处理,然后将电在蒸馏水中浸泡过夜后使用。

  ⑷如果仍无效,还可以用铬酸洗液浸泡数分钟。铬酸清除玻璃外表面所吸附物质,但存在具有脱水作用的弊端,用铬酸处理过的电在水中浸泡过夜,方可用于测量。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还可将电在5%HF溶液浸泡20~30s或在氟氢化铵(NH4HF2)溶液中浸泡1min作适度的腐蚀处理,浸泡后立即用水充分淋洗,再浸入水中待用。经过这种剧烈的处理后,电的寿命将受到影响,因此这两种清洁方法只能作为替代废弃的措施。

  44. 甘汞电的原理和使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⑴甘汞电由金属汞、氯化亚汞(甘汞)和氯化钾盐桥三部分组成。电中的氯离子来源于氯化钾溶液,当氯化钾溶液浓度一定的情况下,则电电位在一定温度下是常数,而与水的pH值无关。电内部的氯化钾溶液通过盐桥(陶瓷砂芯)往外渗透,使原电池导通。

  ⑵使用时,取下电侧管口的橡皮塞和下端的橡皮帽,以使盐桥溶液借重力作用维持一定流速渗漏,保持与待测溶液的通路。电不用时,应套好橡皮塞和橡皮帽,蒸发和渗出。长期不用的甘汞电应充满氯化钾溶液,放置在电盒内保存。

  ⑶电内氯化钾溶液不能有气泡,以短路;溶液内应保留少许氯化钾晶体,以氯化钾溶液的饱和。但氯化钾晶体不可过多,否则就有可能堵塞与被测溶液的通路,以至产生不规律的读数。同时还应注意排除甘汞电表面或盐桥与水接触部位的气泡,否则也可能导致测量回路断路读不出数或读数不稳。

  ⑷测量时,甘汞电内的氯化钾溶液的液面高于被测溶液的液面,以防被测液向电内扩散而影响甘汞电的电位。水中含有的氯化物、硫化物、络合剂、银盐、过氯酸钾等成分向内扩散,都将会影响甘汞电的电位。

  ⑸温度波动较大时,甘汞电的电位变化有滞后性,即温度变化快,电电位的变化较慢,电电位达到平衡所需的时间较长,因此测量时要尽量避免温度大幅度变化。

  ⑹要注意甘汞电陶瓷砂芯被堵塞,当测量浑浊溶液或胶体溶液后要注意及时清洗。若甘汞电陶瓷砂芯表面有粘附物,可用金刚砂纸或在油石上加水轻轻磨去。

  ⑺定期对甘汞电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可分别测定被检验的甘汞电与另一只完好的内充液相同的甘汞电在无水或同一水样中的电位,两个电的电位差值应小于2mV,否则就需要更换新的甘汞电。

  45. 温度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目前,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对水温没有具体规定,但水温对常规生物处理系统的意义巨大,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好氧处理还是厌氧处理,都要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进行,一旦超过此范围,即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降低处理效率,甚至造成整个系统的失效。尤其要重视处理系统进水的温度监测,一旦发现进水温度改变,就应当密切注意后续处理装置内水温的变化,如果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可以置之不理,否则就应当调节进水的温度。

  GB 13195--91 规定了表层温度计、深层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水温的具体方法。正常情况下,现场临时测定废水处理场各个工艺构筑物内水温时,一般可以使用品质合格的充汞式玻璃温度计测定。如果需要将温度计从水中拿出来读数,那么从温度计离开水面到读数完毕的时间不能超过20s。温度计至少要有0.1oC的刻度,并且热容应当尽可能小以使其易于达到平衡,同时需要定期由计量检定部门使用精密温度计进行校正。

  临时测定水温时,要将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设备探头浸入待测水中一定时间(一般5min以上)、达到平衡后再去读取数据,温度值一般到0.1oC。废水处理场一般在曝气池的进水端安装在线温度测定仪,而测温仪通常使用热敏电阻测量水温。

  46. 什么是溶解氧?

  溶解氧DO(英文Dissolved Oxygen的简写)表示的是溶解于水中分子态氧的数量,单位是mg/L。水中的溶解氧饱和含量与水温、大气压和水的化学组成有关,在一个大气压下,0oC的蒸馏水中溶解氧达到饱和时的氧含量为14.62mg/L,在20oC时则为9.17mg/L。水温升高、含盐量增加或大气压力下降,都会导致水中溶解氧含量降低。

  溶解氧是鱼类和好氧菌生存和繁殖所的物质,溶解氧低于4mg/L,鱼类就生存。当水被有机物污染后,好氧微生物氧化有机物会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如果不能及时从空气中得到补充,水中的溶解氧就会逐渐减少,直到接近于0,引起厌氧微生物的大量繁殖,使水变黑变臭。

  47. 常用的溶解氧测定方法有哪些?

  常用的溶解氧测定方法有两种,一是碘量法及其修正法(GB 7489--87),二是电化学探头法(GB11913--89)。碘量法适用于测量溶解氧大于0.2mg/L的水样,一般碘量法只适用于测定清洁水的溶解氧,测定工业废水或污水处理厂各个工艺环节的溶解氧时使用修正的碘量法或电化学法。电化学探头法的测定下限与所用的仪器有关,主要有薄膜电法和无膜电法两种,一般适用于测定溶解氧大于0.1mg/L的水样。污水处理厂在曝气池等处安装使用的在线DO仪使用的就是薄膜电法或无膜电法。

  碘量法的基本原理是向水样中加入硫酸锰和碱性碘化钾,水中溶解氧将低价锰氧化成高价锰,生成四价锰的氢氧化物棕沉淀,加酸后,棕沉淀溶解并与碘离子反应生成游离碘,再以淀粉为指示剂,用硫代硫酸钠滴定游离碘,即可计算出溶解氧的含量。

  当水样有颜或含有能与碘反应的有机物时,不宜使用碘量法及其修正法测定水中的溶解氧,可使用氧敏感薄膜电或无膜电测定。氧敏感电由两个与支持电解质相接触的金属电及选择性透过膜组成,薄膜只能透过氧和其他气体,水和其中可溶物质不能通过,通过薄膜的氧气在电上还原,产生微弱的扩散电流,在一定温度下电流大小与溶解氧含量成正比。无膜电由的银合金阴和铁(或锌)阳组成,不用薄膜和电解质,两之间也不加化电压,只是通过被测水溶液沟通两而形成一个原电池,水中的氧分子直接在阴上还原,产生的还原电流与被测溶液中的氧含量成正比。

  48. 为什么溶解氧是废水生物处理系统正常运转的关键之一?

  水中保持一定的溶解氧是好氧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繁殖的基本条件,因而溶解氧也污水生物处理系统正常运转的关键之一。

  好氧生物处理装置要求水中溶解氧好在2mg/L以上,厌氧生物处理装置要求溶解氧在0.5mg/L以下,如果想进入理想的产甲烷阶段则好检测不到溶解氧(为0),而A/O工艺的A段为缺氧状态时,溶解氧好在0.5~1mg/L。在好氧生物法的二沉池出水合格时,其溶解氧含量一般不低于1mg/L,过低(﹤0.5mg/L)或过高(空气曝气法﹥2mg/L)都会导致出水水质变差、甚至超标。因此对生物处理装置内部和其沉淀池出水的溶解氧含量监测予以充分重视。

  碘量滴定法不适合作现场检验,也用于连续监测或就地测定溶解氧。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溶解氧连续监测中采用的都是电化学法中的薄膜电法。为了实时连续掌握污水处理过程中曝气池内混合液DO的变化,一般采用在线式电化学探头DO测定仪,同时DO仪也是曝气池溶氧自动控制调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工艺操作人员调整、控制污水生物处理正常运转的重要依据。

  49. 碘量滴定法测定溶解氧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采集测定溶解氧的水样时要小心,水样不能长时间和空气接触,也不能搅动。在集水池中取样时要用300毫升配玻璃塞的细口溶解氧瓶,同时测定和记录水温。再就是使用碘量滴定法时,取样后除选择特定的方法排除干扰外,还要尽可能缩短保存时间,好立即分析。

  通过技术和设备上的改进和借助于仪器化,碘量滴定法仍然是分析溶解氧的精密和的滴定法。为排除水样中的各种干扰物质的影响,碘量滴定法有几种予以修正的具体方法。

  水样中存在的氧化物、还原物、有机物等都会对碘量滴定法产生干扰,某些氧化剂可把碘化物游离为碘(正干扰),某些还原剂可把碘还原为碘化物(负干扰),当氧化的锰沉淀物被酸化时,大部有机物可被部分氧化,产生负误差。叠氮化物修正法可以有效地排除盐的干扰,而水样中含有低价铁时可用高锰酸钾修正法排除干扰。水样中含有、藻类、悬浮固体时,应当使用明矾絮凝修正法,而硫酸铜--氨基磺酸絮凝修正法用于测定活性污泥混合液的溶解氧。

  50. 薄膜电法的注意事项测定溶解氧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薄膜电由、电解液和薄膜组成,电腔内充入KCl溶液,薄膜将电解液和被测水样隔开,溶解氧通过薄膜渗透扩散。在两间加上0.5~1.0V的直流固定化电压后,被测水中的溶解氧通过薄膜并在阴上还原,产生与氧浓度成正比的扩散电流。

  常用的薄膜是能使氧分子透过而且性质比较稳定的聚乙烯和碳氟化合物薄膜,由于薄膜能使多种气体渗透,而有些气体(如H2S、SO2、CO2、NH3等)在指示电上不易去化,进而会降低电的灵敏度,导致测定结果出现偏差。被测水中的油污、油脂及曝气池中的微生物常会附着在薄膜上,严重影响测量精度,因此需要定期清洗和校验。

  因此,对在污水处理系统中使用的薄膜电式溶解氧测定仪,要严格按照制造商的校准方法操作,并定期清洗、校准、补充电解液、更换电薄膜。更换薄膜时要仔细进行,一要污染敏感元件,二要注意不在薄膜下留有微小气泡,否则会使剩余电流升高,影响测定结果。为数据准确,薄膜电测定点的水流要有一定的紊动,即通过薄膜表面的试液具有的流速。

  一般情况下,可以用空气或已知DO浓度的样品以及不含DO的样品对照校准,当然,好使用正在检验中的水样进行校准。另外,还要经常校核一个或两个点来检验温度校正数据。

  51. 反映水中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各种有哪些?

  常见污水中的有毒有害有机物,除了少部分(如挥发酚等)外,大部分是生物降解的,而且对人体还有较大危害性,如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有机氯和有机磷农、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高分子合成聚合物(如塑料、合成橡胶、人造纤维等)、燃料等有机物。

  国家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对各个行业排放的含有以上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水浓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水质有苯并(a)芘、石油类、挥发酚、有机磷农(以P计)、四氯甲烷、四氯乙烯、苯、甲苯、间-甲酚等36项。行业不同,其排放的废水需要控制的也不同,应当根据各自排放的污水的具体成份,监测其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52. 水中酚类化合物的类型有几种?

  酚是苯的羟基衍生物,其羟基直接与苯环相连。按照苯环上所含羟基数目的多少,可分为单元酚(如苯酚)和多元酚。按照能否与水蒸汽共沸而挥发,又分为挥发酚和不挥发酚。因此,酚类不单指苯酚,而且还包括邻位、间位和对位被羟基、卤素、硝基、羧基等取代的酚化物的总称。

  酚类化合物是指苯及其稠环的羟基衍生物,种类繁多,通常认为沸点在230oC以下的为挥发酚,而沸点在230oC以上的为不挥发酚。水质标准中的挥发酚是指在蒸馏时,能与水蒸汽一起挥发的酚类化合物。

  53. 常用的挥发酚测定方法有几种?

  由于挥发酚为一类化合物,而非单一化合物,因此,即使均以苯酚为标准,如果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其结果也会存在差异。为使结果具有可比性,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常用的挥发酚测定方法是GB 7490--87 规定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和GB 7491--87 规定的溴化容量法。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干扰因素少、灵敏度较高,适用于测定挥发酚含量﹤5mg/L的较清洁的水样。其基本原理是在铁氰化钾存在和pH值为10的水中,酚类化合物与4--氨基安替比林反应生成橙红染料,在波长510nm处有大吸收值。如果用三氯甲烷将生成的橙红染料萃取则在波长460nm处有大吸收值,可使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检出浓度由0.1mg/L降到0.002mg/L。

  溴化容量法操作简便易行,适用于测定﹥10mg/L的工业废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场出水中的挥发性酚量。其基本原理是在过量溴的溶液中,酚与溴生成三溴酚,并进一步生成溴代三溴酚。然后剩余的溴与碘化钾反应释放出游离碘,同时溴代三溴酚与碘化钾反应生成三溴酚和游离碘。再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游离碘,根据其消耗量可以计算出以苯酚计的挥发酚含量。

  54. 测定挥发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由于溶解氧等氧化剂及微生物都可以将酚类化合物氧化或分解,使水中的酚类化合物很不稳定,因此通常采取加酸(H3PO4)和降低温度的方法抑制微生物的作用,采用加入足量硫酸亚铁的方法消除氧化剂的影响。即使采取了上述措施,水样也应在24h内进行分析化验,而且一定要将水样保存在玻璃瓶内而不能是塑料容器内。

  无论溴化容量法还是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水样中含有氧化性或还原性物质及金属离子、芳香胺、油分和焦油类等成份时,都会对测定的准确性产生干扰,使用必要措施消除其影响。例如氧化剂可在加入硫酸亚铁或亚砷酸钠后被除去,硫化物可在酸性条件下加入硫酸铜后被除去,油分和焦油类可在强碱性条件下用有机溶剂萃取分离除去,亚硫酸盐、甲醛等还原性物质在酸性条件下用有机溶剂萃取后使还原性物质滞留于水中而除去。分析化验某一成份相对固定的污水时,积累一定时间经验后,可以明确其中的干扰物质种类,然后采取增减排除干扰物质的种类,尽量简化分析步骤。

  蒸馏操作是挥发酚测定的一个关键步骤,为使挥发酚蒸出,应将待蒸馏样品的pH值调节至4左右(甲基橙的变范围)。此外,由于挥发酚的挥发过程较为缓慢,故收集馏出液的体积应与原待蒸馏样品的体积相当,否则将影响测定结果。如果发现馏出液呈白浑浊,应当在酸性条件下再蒸一次,若第二次馏出液仍呈白浑浊,则可能是水样中有油分和焦油类的存在,须作相应的处理。

  使用溴化容量法测得的总量是相对值,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操作条件,包括加入液量、反应温度和时间等。另外,三溴苯酚沉淀容易包裹I2,因此在接近滴定点时,应充分剧烈摇动。

  55. 使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测定挥发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使用4--氨基安替比林(4-AAP)分光光度法时,操作都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利用通风橱的机械吸风,以消除具有毒性的苯对操作人员的不良影响。

  试剂空白值的增高,除可因由蒸馏水、玻璃器皿和其他试验装置中受沾污,以及由于室温升高致使萃取溶剂挥发等因素外,主要来自易吸潮结块和氧化的4-AAP试剂,因此要采取必要措施4-AAP的纯度。反应显易受pH值影响,要严格控制反应溶液的pH值在9.8~10.2之间。

  苯酚稀标准溶液不稳定,每毫升含1mg苯酚的标准溶液置于冰箱内,使用时间不能超过30d,每毫升含10μg苯酚的标准溶液应在配制当天使用,每毫升含1μg苯酚的标准溶液在配制后2h内使用。

  一定要按照标准操作方法按顺序加入试剂,每加入一种试剂后都应摇匀。如果加入缓冲液后不摇匀,会使实验溶液内氨浓度不均匀,对反应有影响。氨水不纯可使空白值增加10倍以上,开瓶后的氨水如果长时间未用完,应蒸馏后再用。

  生成的氨基安替比林红染料在水溶液中只能稳定约30min,萃取到氯仿中后可以稳定4h,时间过长则颜由红变黄。如果因为4--氨基安替比林不纯导致空白颜过深,可改用490nm波长测定以提高测定精度。4--氨基安替比不纯时可用甲醇溶解后,再用活性炭过滤重结晶精制。

  56. 石油类的测定方法有哪些?

  石油是由烷烃、环烷烃、芳香烃以及不饱和烃和少量硫、氮氧化合物所组成的一种复杂的混合物。水质标准中将石油类规定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毒理学及人体感官,是因为石油类物质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很大。当水中石油类的含量在0.01~0.1mg/L时,就会干扰水生生物的摄食和繁殖。因此,我国渔业水质标准规定不得超过0.05mg/L,农灌用水标准规定不得超过5.0mg/L,污水综合排放二级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mg/L。一般进入曝气池的污水石油类的含量不能超过50mg/L。

  由于石油的成份复杂、性质差异很大,再加上受分析方法所限,很难建立一个适用于各种成份的统一标准。当水中油含量﹥10mg/L时,可使用重量法进行测定,其缺点是操作复杂、轻质油在蒸除石油醚和烘干时易损失。当水中油含量为0.05~10mg/L时,可使用非分散红外光度法、红外分光光度法和紫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其中非分散红外光度法和红外光度法是检测化验石油类的国家标准(GB/T16488—1996)。紫外分光光度法是以分析嗅味、毒性较大的芳烃为主,是指能被石油醚萃取出、并能在特定波长下有吸收特征的物质,并不能包括的石油类。

  57. 石油类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分散红外光度法和红外光度法使用的萃取剂是四氯化碳或三氯三氟乙烷,重量法和紫外分光光度法使用的萃取剂是石油醚。这些萃取剂都有毒,因此操作时谨慎小心,并在通风橱内进行。

  标准油应当采用待监测污水中的石油醚或四氯化碳萃取物,有时也可使用其他被认定的标准油品,或用正十六烷、异辛烷和苯按65:25:10的体积比配制而成。萃取标准油、标准油曲线绘制及测定废水样品所用的石油醚应为同一批号,否则会因为空白值不同而产生系统误差。

  测定油时要单独采样,采样瓶一般使用广口玻璃瓶,切不可使用塑料瓶,而且水样不能装满采样瓶,上面应留有空隙。水样如果不能当天分析,可加入盐酸或硫酸使其pH值﹤2,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并置于4oC冷藏箱内保存。分液漏斗上的活塞不能涂抹凡士林等油性润滑油脂。

  58. 常见重金属及无机性非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水质有哪些?

  常见的水中重金属及无机性非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汞、镉、铬、铅及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砷、硒等,这些水质都是人体健康或保护水生生物的毒理学。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对含有这些物质的污水排放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于来水中含有这些物质的污水处理场,认真检测进水和二沉池出水的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达标排放。一旦发现进水或出水超标,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预处理和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使出水尽快达标。在常规的二级污水处理中,硫化物和氰化物是两种常见的无机性非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水质。

  59. 水中硫化物的形式有几种?

  硫在水中存在的主要形式有硫酸盐、硫化物和有机硫化物等,其中硫化物有H2S、HS-、S2-等三种形式,每种形式的数量与水的pH值有关,在酸性条件下,主要以H2S形式存在,pH值﹥8时,主要以HS-、S2-形式存在。水体中检出硫化物,往往可说明其已受到污染。某些工业尤其是石油炼制排放的污水中常含有一定量的硫化物,在厌氧菌的作用下,水中的硫酸盐也能还原成硫化物。

  认真分析化验污水处理系统有关部位污水的硫化物含量,以防出现硫化氢中毒现象。尤其是对汽提脱硫装置的进出水,因硫化物含量高低直接反映了汽提装置的效果,是一项控制。为自然水体中硫化物过高,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硫化物含量不得超过1.0mg/L,采用好氧二级生物处理污水时,如果进水硫化物浓度在20mg/L以下,在活性污泥性能良好并及时排出剩余污泥的情况下,二沉池出水的硫化物是能够达标的。定时监测二沉池出水硫化物的含量,以便观察出水是否达标和确定如何调整运行参数。

  60. 常用检测水中硫化物含量的方法有几种?

  常用检测水中硫化物含量的方法有亚甲蓝分光光度法、对氨基N,N二甲基苯胺分光光度法、碘量法、离子电法等,其中有国家标准的硫化物测定方法是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和直接显分光光度法(GB/T17133—1997),这两种方法的检出限分别为0.005mg/L和0.004mg/l,在水样不稀释的情况下,高检测浓度分别为0.7mg/L和25mg/L。对氨基N,N二甲基苯胺分光光度法(CJ/T60--1999)测定的硫化物浓度范围为0.05~0.8mg/L,因此,以上分光光度法只适用于检测硫化物含量较低的水样。当废水中硫化物浓度较高时,可以使用碘量法(HJ/T60—2000和CJ/T60--1999),碘量法的检测浓度范围为1~200mg/L。

  当水样浑浊、有或含有SO32-、S2O32-、硫醇、硫醚等还原性物质时,对测定干扰严重,需要进行预分离以消除干扰,常用的预分离方法是酸化-吹脱-吸收法。其原理是将水样酸化后,硫化物在酸性溶液中以H2S分子状态存在,用气体将其吹出,再用吸收液吸收,然后进行测定。

  具体做法是首先在水样中加入EDTA,以络合稳定大部分金属离子(如Cu2+、Hg2+、Ag+、Fe3+),避免这些金属离子与硫离子反应引起的干扰;还要加入适量盐酸羟胺,可以有效水样中氧化性物质与硫化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从水中吹取H2S时,搅拌比不搅拌回收率显著高,在搅拌下吹脱15min硫化物回收率可达100%;在搅拌下吹脱时间超过20min时,回收率略有下降。因此,通常在搅拌下吹脱,吹脱时间为20min。当水浴温度为35~55oC时,硫化物回收率能达到100%,水浴温度为65oC以上时,硫化物回收率略有降低。因此,一般选取佳水浴温度为35~55oC。

  61. 硫化物测定的其它注意事项有哪些?

  ⑴由于水中硫化物的不稳定,在水样采集时,不能对取样点曝气和剧烈搅动,采集后,要及时加入乙酸锌溶液,使之成为硫化锌混悬液。当水样为酸性时,应当补加碱溶液以防释放出硫化氢,水样满瓶后加塞,尽快送化验室进行分析。

  ⑵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分析,都对水样进行预处理以消除干扰和提高检测水平。呈物、悬浮物、SO32-、S2O32-、硫醇、硫醚以及其他还原性物质的存在,都会影响分析结果。消除这些物质的干扰的方法,可以采用沉淀分离、吹气分离、离子交换等。

  ⑶用于稀释和试剂溶液配制的水不能含有Cu2+和Hg2+等重金属离子,否则会因生成酸不溶硫化物使分析结果偏低,因此不要使用金属蒸馏器制得的蒸馏水,好使用去离子水或全玻璃蒸馏器蒸得的蒸馏水。

  ⑷同样乙酸锌吸收液中含有痕量重金属时也会影响测定结果,可以在充分振摇下,向1L乙酸锌吸收液中逐滴加入1mL新制备的0.05mol/L硫化钠溶液,静置过夜,再旋转摇动后用质地细密的定量滤纸过滤,弃去除滤液,这样可以排除吸收液中痕量重金属的干扰。

  ⑸硫化钠标准溶液不稳定,浓度越低越容易变化,于用前配制并立即标定。用于配制标准溶液的硫化钠结晶表面常含有亚硫酸盐,从而造成误差,好取用大颗粒结晶,并用水淋洗洗去亚硫酸盐后再称量。

  62. 氰化物测定的方法有哪些?

  氰化物的常用分析方法是容量滴定法和分光光度法,GB7486—87和GB7487—87分别规定了总氰化物和氰化物的测定方法。容量滴定法适用于高浓度氰化物水样的分析,测定范围为1~100mg/L;分光光度法有异烟酸 - 吡唑啉酮比法和砒啶-巴比妥酸比法两种,适用于低浓度氰化物水样的分析,测定范围为0.004~0.25mg/L。

  容量滴定法的原理是用标准硝酸银溶液滴定,氰离子与硝酸银生成可溶性银氰络合离子,过量的银离子与试银灵指示液反应,溶液由黄变成橙红。分光光度法的原理是在中性条件下,氰化物与氯胺T反应生成氯化氰,氯化氰再与砒啶反应生成戊烯二醛,戊烯二醛与砒唑啉酮或巴比妥酸生成蓝或红紫染料,颜的深浅与氰化物的含量成正比。

  滴定法和分光光度法测定时都存在一些干扰因素,通常需要加入特定剂等预处理措施,并进行预蒸馏。当干扰物质浓度不是很大时,只通过预蒸馏即可达到目的。

  63. 氰化物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⑴氰化物有剧毒,砒啶也有毒,分析操作时要格外小心谨慎,在通风橱内进行,避免沾污皮肤和眼睛。当水样中干扰物质浓度不是很大时,通过酸性条件下的预蒸馏,使简单氰化物转变为氰化氢从水中释放出来,再使之通过氢氧化钠洗涤液而收集起来,即可将简单氰化物和络合氰化物区分开来,并使氰化物浓度提高、降低检出限值。

  ⑵水样中干扰物质浓度较大,就应当首先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其影响。氧化剂的存在,会使氰化物分解,如果怀疑水中有氧化剂,可以采取加入适量硫代硫酸钠的方法排除其干扰。水样应贮存于聚乙烯瓶中,采集后,应在24h内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加入固体氢氧化钠或浓氢氧化钠溶液,使水样pH值提高到12~12.5。

  ⑶硫化物在酸性蒸馏时,可呈硫化氢态被蒸出,并被碱液吸收,因此预先除去。除硫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在酸性条件下,加入不能氧化CN-的氧化剂(如高锰酸钾)将S2-氧化后再蒸馏;二是加入适量CdCO3或CbCO3固体粉末,使生成金属的硫化物沉淀,将沉淀过滤后再蒸馏。

  ⑷在酸性蒸馏时,油类物质也可被蒸出,此时可以用(1+9)醋酸调节水样pH值至6~7后,迅速用水样体积20%的己烷或氯仿进行一次(不可多次)萃取,随后立即用氢氧化钠溶液水样pH值提高到12~12.5再蒸馏。

  ⑸含高浓度的碳酸盐的水样在酸性蒸馏时,会释放出二氧化碳被氢氧化钠洗涤液收集而影响测定结果。遇高浓度的碳酸盐的污水时,可用氢氧化钙代替氢氧化钠固定水样,使水样pH值提高到12~12.5并经过沉淀后,再倾上清液于样品瓶中。

  ⑹采用光度法测定氰化物时,反应溶液的pH值直接影响显的吸光值。因此,严格控制吸收液的碱浓度,注意磷酸盐缓冲液的缓冲容量。在加入一定量的缓冲液后,需注意测定是否能达到适的pH值范围。另外,在磷酸盐缓冲液配制之后,以pH计测量其pH值,了解其是否符合要求,以避免因试剂不纯或含有结晶水而出现较大的偏差。

  ⑺氯铵T的有效氯含量的改变,也是氰化物测定不准的常见原因。当出现不显或显不呈线性、灵敏度低等现象时,除了溶液pH值出现偏差这个原因以外,往往与氯铵T质量有关。因此,氯铵T的有效氯的含量在11%以上,已分解或配制后出现混浊沉淀物的不能再用。

  64. 什么是生物相?

  在好氧生物处理过程中,不管采用何种构筑物的形式及何种工艺流程,都是通过处理系统中的活性污泥和生物膜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将废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为无机物,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处理后出水水质的好坏都同组成活性污泥和生物膜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及代谢活力等有关。废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及日产运行管理主要是为活性污泥和生物膜微生物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条件,以便发挥其大的代谢活力。

  在废水生物处理过程中,微生物是一个综合群体:活性污泥由多种微生物组成,各种微生物之间相互影响,并共同栖息于一个生态平衡的环境中。不同种类的微生物在生物处理系统中,都有自己的生长规律。比如说,有机物浓度较高时,微生物是以有机物为食料的细菌占优势,数量自然多。而当细菌数量多时,出现以细菌为食料的原生动物,再后出现以细菌和原生动物为食料的微型后生动物。

  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的生长规律,有助于通过微生物镜检去掌握废水处理过程的水质情况。如果镜检中发现有大量鞭毛虫存在,说明废水中有机物浓度还较高,需要作进一步处理;当镜检发现游动型纤毛虫时,表明废水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处理;当镜检发现固着型纤毛虫,而游动型纤毛虫数量不多见时,则表明废水中有机物和游离细菌已相当少,废水已经接近稳定;当镜检发现轮虫时,表明水质已经比较稳定。

  65. 什么是生物相镜检?其作用是什么?

  生物相镜检一般只能作为对水质总体状况的估计,是一种定性的检测,不能作为废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控制。为了监测微型动物演替变化状况,还需要定时进行记数。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是生物法处理废水的主体,污泥中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代谢活动以及微生物种类之间的演替情况可以直接反应处理状况。和有机物浓度及有毒物质的测定相比,生物相镜检要简便得多,可以了解活性污泥中原生动物种类变化和数量消长情况,由此可以初步判断污水的净化程度,或进水水质和运行条件是否正常。因此,除了利用物理、化学的手段来测定活性污泥的性质,还可以借助于显微镜观察微生物的个体形态、生长运动以及相对数量状况来判断废水处理的运行情况,以便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对策,处理装置运行稳定,提高处理效果。

  66. 低倍镜观察生物相应注意哪些事项?

  低倍镜观察是为了观察生物相的全貌,要注意观察污泥絮粒的大小,污泥结构的松紧程度,菌胶团和丝状菌的比例其生长状况,并加以记录和作出必要的描述。污泥絮粒大的污泥沉降性能好,抗高负荷冲击能力强。

  污泥絮粒按平均直径的大小可以分为三等:污泥絮粒平均直径﹥500μm的称为大粒污泥,﹤150μm为小粒污泥,介于150~500μm之间的为中粒污泥。

  污泥絮粒性状是指污泥絮粒的形状、结构、紧密程度及污泥中丝状菌的数量。镜检时可把近似圆形的污泥絮粒称为圆形絮粒,与圆形截然不同的称为不规则形状絮粒。

  絮粒中网状空隙与絮粒外面悬液相连的称为开放结构,无开放空隙的称为封闭结构。絮粒中菌胶团细菌排列致密,絮粒边缘与外部悬液界限清楚的称为紧密絮粒,边缘界限不清的成为疏松絮粒。

  实践明,圆形、封闭、紧密的絮粒相互间易于凝聚、浓缩,沉降性能良好,反之则沉降性能差。

  67. 高倍镜观察生物相应注意哪些事项?

  用高倍镜观察,可以进一步看清微型动物的结构特征,观察时要注意微型动物的外形和内部结构,例如钟虫体内是否存在食物胞,纤毛虫的摆动情况等。观察菌胶团时,应注意胶质的厚薄和泽,新生菌胶团出现的比例等。观察丝状菌时,要注意丝状菌体内是否有类脂物质和硫粒积累,同时注意丝状菌体内细胞的排列、形态和运动特征以便初步判断丝状菌的种类(进一步鉴别丝状菌的种类需要使用油镜并将活性污泥样品染)。

  68. 生物相观察时对丝状微生物如何分级?

  活性污泥中丝状微生物包括丝状细菌、丝状真菌、丝状藻类(蓝细菌)等细胞相连且形成丝状的菌体,其中以丝状细菌为常见,它们同菌胶团细菌一起,构成了活性污泥絮体的主要成分。丝状细菌具有很强的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但由于丝状细菌的比表面积较大,当污泥中丝状菌超过菌胶团细菌而占优势生长时,丝状菌从絮粒中向外伸展,阻碍絮粒间的凝聚使污泥SV值SVI值升高,严重时会造成污泥膨胀现象。因此,丝状细菌数量是影响污泥沉降性能的重要因素。

  根据活性污泥中丝状菌与菌胶团细菌的比例,可将丝状菌分成五个等级:①00——污泥中几乎无丝状菌;②±级——污泥中存在少量无丝状菌;③+级——污泥中存在中等数量丝状菌,总量少于菌胶团细菌;④++级——污泥中存在大量丝状菌,总量与菌胶团细菌大致相等;⑤+++级——污泥絮粒以丝状菌为骨架,数量明显超过菌胶团细菌而占优势。

  69. 生物相观察应注意活性污泥微生物的哪些变化?

  城市污水处理厂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种类很多,比较容易地通过观察微生物种类、形态、数量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来掌握活性污泥的状态。而工业废水处理场活性污泥中会因为水质的原因,可能观察不到某种微生物,甚至没有微型动物,即不同的工业废水处理场的生物相会有很大差异。

  ⑴微生物种类的变化

  污泥中的微生物种类会随水质变化,随运行阶段而变化。污泥培养阶段,随着活性污泥的逐渐形成,出水由浊变清,污泥中的微生物发生有规律的演变。正常运行中,污泥微生物种类的变化也遵循一定的规律,由污泥微生物种类的变化可以推测运行状况的变化。比如污泥结构变得松散时,游动纤毛虫较多,而出水混浊变差时,变形虫和鞭毛虫就会大量出现。

  ⑵微生物活动状态的变化

  当水质发生变化时,微生物的活动状态也会发生一些变化,甚至微生物的形体也会随废水变化而变化。以钟虫为例,纤毛摆动的快慢、体内积累食物泡的多少、伸缩泡的大小等形态都会随生长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当水中溶解氧过高或过低时,钟虫的头部常会突出一个空泡。进水中难降解物质过多或温度过低时,钟虫会变得不活跃,其体内可见到食物颗粒的积累,会导致虫体中毒死亡。pH值突变时,钟虫体上的纤毛会停止摆动。

  ⑶微生物数量的变化

  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种类很多,但某些微生物数量的变化也能反映出水质的变化。比如丝状菌,在正常运行时适量存在是有利的,但其大量出现会导致菌胶团数量的减少、污泥膨胀和出水水质变差。活性污泥中鞭毛虫的出现预示着污泥开始增长繁殖,但鞭毛虫数量增多又往往是处理效果降低的征兆。钟虫的大量出现一般是活性污泥生长成熟的表现,此时处理效果良好,同时可见少量的轮虫出现。如果活性污泥中轮虫大量出现,则往往意味着污泥的老化或过度氧化,随后就有可能出现污泥解体和出水水质变差。

  70. 镜检结果如何记录?

  对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生物相进行镜检后,其结果记录方式可以参考表1。

  71. 生物膜法生物相与活性污泥有哪些不同?

  生物膜法处理系统的生物相特征与活性污泥工艺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微生物种类和分布方面。表9—2列出了生物膜和活性污泥中出现的微生物在类型、种属和数量上的比较。

  一般来说,由于水质呈逐级变化的趋势和微生物生长环境条件的改善,生物膜系统存在的微生物种类和数量均比活性污泥工艺多,食物链长且较为复杂,尤其是丝状菌、原生动物和后生动物种类增加较多,而且还有一定比例的厌氧菌和兼性菌。在日光照射到的部位能够出现藻类,还能够出现滤池蝇这样的昆虫类生物。在分布方面的特点是沿生物膜厚度(由表及里)或进水流向(与进水接触时间不同),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呈现出较大差异。在多级处理的级或下向流填料层的上部,生物膜往往以菌胶团细菌为主,膜厚度亦较大(2~3mm);随着级数的增加或下向流填料层的下部,由于其接触到的水质已经经过部分处理,生物膜中会逐渐出现较多的丝状菌、原生动物和后生动物;微生物的种类不断增多,但生物膜的厚度却在不断减薄(1~2mm)。生物膜的表层的微生物都是好氧性的,而随着厚度的加大,微生物逐渐变成兼性乃至厌氧性。

  生物膜固着在滤料或填料上,生物固体停留时间SRT(泥龄)较长,因此能够生长世代时间长、增殖速度很小的微生物,如硝化菌等。在生物膜上还可能出现大量丝状菌,但不会出现污泥膨胀。和活性污泥法相比,生物膜上的生物中动物性营养者比例较大,微型动物的存活率也较高,能够栖息高营养水平生物,在捕食性纤毛虫、轮虫类、线虫类还栖息着寡毛类和昆虫。因此,生物膜上的食物链要比活性污泥中的食物链长,这也是生物膜法产生的污泥量少于活性污泥法的原因。

  废水水质的不同,每一级或每层填料上的特征微生物也会不同,即水质的变化会引起生物膜中微生物种类和数量的变化。在进水浓度增高时,可以观察到原有层次的特征性微生物下移的现象,即原先在前级或上层填料上的微生物可在后级或下层填料上出现。因此,通过生物相观察发现这样类似的变化来推断废水浓度或污泥负荷的变化。

  72. 水中细菌总数的含义是什么?

  细菌总数是指1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经37oC、24h培养后所生长的菌落数。计量单位一般是每mL水中所含有的总菌数。水中的细菌总数往往同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的程度有关,是评价水质污染程度和对人体可能造成伤害的重要之一。

  细菌总数的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平皿法对水样中的细菌记数,这是一种测定水中好氧和兼性厌氧的异养菌密度的方法。但由于没有一种营养基或任一环境条件能满足一个水样中细菌的生理要求,而且水中细菌能以单独个体、成对、链状、成簇或成团的形式存在,所以测得的菌落数实际上要低于被测水样中真正存活的细菌数目。

  73. 测定细菌总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用无菌操作法吸取1mL水样或2~3个适宜稀释倍数的稀释水样,注入灭菌平皿中,再倾注15mL营养琼脂培养基并与水样充分混匀,每个水样做两个平行样,另外每次检验还要做只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的空白对照。

  培养之后,应立即进行平皿菌落计数。如果计数暂缓进行,可将平皿存放于5~10oC的环境下,但不能超过24h,而且也不可以将这种做法当作常规的操作方式。

  对平皿菌落计数时,可用肉眼观察,为遗漏,必要时应用放大镜检查。对那些看来相似、距离相近但并不相触的菌落,只要其距离小于小菌落的直径,就应当分别予以计数。对那些紧密接触但外观(形态或颜)有差异的菌落也要分别予以计数。

  在求同一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时,如果其中一个平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如果片状菌落不到平皿的一半、而其余部分菌落的分布又很均匀时,则可以将生长均匀的1/2平皿菌落计数后乘以2代表全皿菌落数。

  细菌总数的测定结果是以每个平皿菌落总数或同一稀释度平行实验平皿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当结果在100以内时按实际菌落数记录结果;大于100时,采用两位有效数字,用10的指数来表示,如果菌落数无法计数,在报告结果时要注明稀释倍数。

  74. 如何根据菌落计数结果计算水样的细菌总数?

  计算细菌总数的化验结果时,需要根据不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进行比较和计算,其方法如下:

  ⑴首先选择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情况进行计算,当只用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范围时,即以该平均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作为检验水样细菌总数的结果。

  ⑵如果有两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应当按二者的比值来决定计算方法。如果比值小于2,则以各自的平均菌落数乘以各自的稀释倍数后的平均值作为检验水样细菌总数的结果;比值大于2,则以其中平均菌落数乘以其稀释倍数后的较小者作为检验水样细菌总数的结果。

  ⑶如果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当按稀释倍数大的平均菌落数乘以其稀释倍数作为检验水样细菌总数的结果。

  ⑷如果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当按稀释倍数小的平均菌落数乘以其稀释倍数作为检验水样细菌总数的结果。

  ⑸如果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之间,则应当以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其稀释倍数作为检验水样细菌总数的结果。

  75. 大肠菌群数(值)的含义是什么?

  大肠菌群细菌是指一类好氧或兼性厌氧、能发酵乳糖、革兰氏染阴性、无芽孢的杆菌,因此有时也称粪大肠菌群或大肠杆菌,大肠菌群细菌在乳糖培养基中经37oC、24h培养后,能产酸产气。大肠菌群数(值)一般以1L或100mL水中含有的大肠菌群数量为计量单位。

  如果水源被粪便污染,则有可能被肠道病原菌污染而引起肠道传染疾病。由于肠道病原菌在占中微生物数量的比例相对较少,故从水中是自来水中分离病原菌常困难。大肠菌群细菌是肠道好氧菌中普遍和数量多的一类细菌,所以常将其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菌。即根据水中大肠菌群的数目来判断水源是否受粪便所污染,并检测推测水源受肠道病原菌的可能性。

  76. 大肠菌群数的测定方法有哪些?

  总大肠菌群的常用测定方法有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两种。

  多管发酵法是根据大肠菌群细菌能发酵乳糖、革兰氏染阴性、无芽孢、呈杆状等有关特性,通过三个步骤进行检验,来确定水样中的总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以可能数Most Probable Number来表示实验结果,又简称MPN,实际上是根据统计学理论估计水体中大肠杆菌密度和卫生质量的一种方法,这种估计有大于实际数字的倾向。对于大肠菌群数含量的估计值,决定于那些既显示阳性又显示阴性的稀释度,在实际设计水样检验所要求重复的数目时,要根据所要求数据的准确度而定。

  滤膜法是用特制的灭菌微孔薄膜过滤水样,细菌被截留在膜上后,将薄膜贴在品红亚硫酸钠培养基上进行培养。因为大肠菌群细菌可发酵乳糖,在滤膜上培养培养后会出现紫红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计数滤膜上出现的具有此特征的菌落数,即可计算出每L水样中含有的大肠菌群数。滤膜法可测定的水样体积较大,能比多管发酵法更快地获得结果,但测定浊度高、非大肠杆菌类细菌密度大时,效果较差。

  77. 什么是余氯?

  余氯是水经加氯接触一定时间后余留在水中的氯,其作用是保持持续的杀菌能力。从水进入管网到用水点之前,维持水中剂的作用,以可能出现的病原体危害和再增殖。这就要求向水中投加的剂,其投加量不仅能满足杀灭水中病原体的需要,而且还要保留一定的剩余量在水的输送过程中出现病原体的再增殖,如果使用氯,那么超出当时需要的这部分剂就是余氯。

  余氯有游离性余氯(Cl2、HOCl和OCl-)和化合性余氯(NH2Cl、NHCl2和NCl3)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能同时存在于同一水样中,两者之和称为总余氯。游离性余氯杀菌能力强,但容易分解,化合性余氯杀菌能力较弱,但在水中持续的时间较长。一般水中没有氨或铵存在时,余氯为游离性余氯,而水中含有氨或铵时,余氯通常只含有化合性余氯,有时是余氯和化合性余氯共存。余氯量适当,过低起不到防治病原体的作用,过高则不仅造成成本的增加,而且在人体接触时可能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从概念上看,余氯是针对氯气及氯系列剂而言的,当使用二氧化氯等其他非氯类剂时,就应该将余氯理解为接触一定时间后留在水中的剩余剂。

  78. 余氯的测定方法有哪些?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余氯的测定可以使用碘量滴定法、邻联甲苯胺目视比法、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亚铁滴定法(GB 11897-89)、N,N-二乙基对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 11898-89)等。碘量滴定法只能测定水样中的总余氯;邻联甲苯胺目视比法通过改变操作程序,能分别测定总余氯和游离性余氯;N,N-二乙基对苯二胺滴定法或分光光度法可测定浓度范围为0.03~5mg/L的游离氯或总氯,通过改变操作程序,还可以分别测定一氯胺、二氯胺和一些化合氯成分。

  碘量滴定法适用于总余氯含量大于1mg/L的水样,是测定加氯量常用的方法。邻联甲苯胺目视比法操作简单,是测定生活饮用水余氯的常用方法,测定范围为0.01~10mg/L。N,N-二乙基对苯二胺滴定法或分光光度法灵敏度高,可测定余氯含量较低的水样,适用于测定含有有机物的污水中的总有效氯,两个方法的测定范围分别为0.05~1.5mg/L和0.03~5mg/L。

  79. 余氯测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氯在水溶液中不稳定,是在浓度较低时,含量会迅速减少。受到阳光和其他强光的照射或受到搅动,氯的还原速度会加快。因此取样后不能贮存,立即开始氯的测定,同时避免光线照射和搅动水样。

  在测定过程的操作都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好在尽可能低的温度下和柔和的光线下进行,而且的比法都需要用颜和浊度空白来补偿原水的颜和度,尤其是浊度和度较高时测定空白值。

  使用邻联甲苯胺目视比法测定余氯时,如果水样与标准邻联甲苯胺溶液混合均匀后立即比,所测结果是游离性余氯,如果在暗处放置10min使产生高度后再进行比,所得结果是总余氯。总余氯减去游离性余氯即是化合性余氯。

  使用邻联甲苯胺目视比法测定时,如果余氯量大,会产生桔黄;如果水样碱度过高而余氯量小时,会产生淡绿或淡蓝。此时可多加1mL邻联甲苯胺标准溶液,即可产生正常的淡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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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浑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增强区域及区域内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区域及区域内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的开展人员疏散施救、现场清洁净化、环境监测、污染跟踪、信息通报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修复行动,将事故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以人为本、预防优先

  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浑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落实应急职责,各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使应急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实行企业自救与政府协助救援,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4)反应、科学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相关方应接受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地方政府协调合作,由地方政府动用社会救援力量,严谨、快捷、有序、冷静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各部门监督、协调、服务职能,使措施与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加强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动机制,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对事发企业进行援助,大限度地发挥区域应急能力。

  本预案适用于浑源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具体类别如下: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导致的危及环境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2)在企业之外公共区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地表及地下水体水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5)事件发生时带来的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县域范围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待《浑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后按照其要求执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浑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浑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浑源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规定了浑源县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危险源预防与预警措施及应急响应,为浑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该应急预案以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指导,在应急小组职责、预案内容以及预警程序等方面均与大同市应急预案有机衔接,确保该应急预案与大同市应急预案协调联动。

  该应急预案作为浑源县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性文件,对行政区域内各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具有指导作用,各企业在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也应该在应急小组职责、预案内容以及预警程序等方面均与本应急预案有机衔接,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本应急预案协调联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考虑应急过程中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及火灾爆炸隐患等情况。当发生事故,并且有环境污染的趋势时,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及消防应急预案,做好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与衔接工作,明确各专项预案各自负责的应急工作范围,避免出现指令重复、遗漏或应急人员安排重叠。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4)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5)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具体编制工作流程见图 11。

  浑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浑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县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浑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浑源分长、县应急管理长、县公安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员单位:宣传部、县发展和、县教育科技、县工业和信息化、县公安、县民政、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市生态环境浑源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县交通运输、县水务、县农业农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县应急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县能源、县气象、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装部、武警浑源中队、浑源供电公司、联通公司浑源分公司、移动公司浑源分公司、电信公司浑源分公司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

  浑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浑源分,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浑源分长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县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浑源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职责如下:

  (1)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现场协调和管理,根据事件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告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

  (3)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

  (4)调动应急救援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合理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5)调用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扩大或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制体系,防范化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以本应急预案为基础,督促行政区域内重点和主要环境风险企业编制或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日常监管制度等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重点风险源的巡检,从源头控制风险,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首先,从企业建设入手,指导企业高起点设计建设,组织专家评估企业建筑物及设备应对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环境灾害风险。其次,将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预先考虑企业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障问题,维护环境。

  有关部门应加强事故管理,由于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多使用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企业应严格执行《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划》和《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人员,从上路检查、途中运输、停车,直到事故处理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控制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扩大。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都要执行严格的监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状态、储存方式、使用量、废物量、处置去向和危废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防范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生产过程中各企业严格按相关规程进行生产,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有关部门应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建筑格、物料性质及贮存方式、建筑耐火等级、建筑体积等,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灭火时间及大用水量确定消防用水量,设置容积的消防水收集池。按照当地暴雨强度强度特点,对初期雨水量进行合理计算,确定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风险工序应通过导流系统连接事故池,要求事故池平时是空置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水环境保护目标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普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定期开展对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结合重点污染源对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对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乡镇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和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严防各种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

  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及时段,严禁在非道路及时段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在环境风险敏感区域道路口设立醒目的告示牌,要求过境的载有危险品的车辆绕行,并标明绕行路线。在饮用水源地路口、主要路段、桥梁、水体周边危险点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记录,进行处罚。确需运输车辆须办理危险品准运,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经合格,取得上岗,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通讯设备,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车辆应设置明显标志,以便引起其它车辆重视,发生事故。

  环境风险敏感区域周边道路应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地表水环境,同时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水环境保护目标。

  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有条件的情况下对环境风险管理相关数据进行集成管理,形成集成数据库。应急数据内容及集成数据库形式可参考以下内容:

  (1)行政区域内企业基本情况、风险物质、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信息库。

  对行政区域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统计;采取企业申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各企业风险物质的购入、生产、消耗、外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企业在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对环境风险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进行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风险物质的名称、数量、使用和储存情况以及企业环境风险源和移动风险源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按照《山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晋环函〔2022〕300号)要求,建立行政区域内企业应急预案库。对企业预案编制时间、发布时间、生效时间、有效期等信息进行记录,各企业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更新。

  (3)建立应急救援力量动态管理信息库。

  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护、应急消防、治安和应急环境监测、社会救援队等)进行动态跟踪,对各类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方式、救援力量的储备状态进行动态管理。

  (4)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数据库。

  对政府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分别进行统计并建立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名称、数量、型号大小、存放地点、负责人和调动方式。在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进行核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数量及状态,并进行动态管理。

  (5)建立主要风险源示意图。

  调查行政区域内主要风险源分布情况,并在示意图中注明存放风险物质的地点,重大危险源的位置与周边地区的位置关系等。

  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

  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对应监控措施见表 41。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分为储罐区(储罐)、库区(库)和生产场所三大类,主要进行工艺参数、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气象参数、音视频信号和人员出入情况、明火和烟气、防雷接地及供电状况。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过程的主要危险来自交通事故或车载容器自身原因导致的化学品泄漏或爆炸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司机违规行驶(如车辆未按照预定的行驶区域、线路行驶,车辆超载、超速及司机疲劳驾驶等)、意外的交通危难、抢劫盗窃和恐怖事件等。泄漏事故主要指由于车载容器破裂或阀门失灵造成的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易挥发可燃液体的外泄,而危险化学品泄漏的过程一般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因此,可以通过在容器关键部位安装传感器对泄漏事故进行预警报警,防患于未然。主要进行包括车辆实时位置、速度及车辆的安余状态(碰撞检测)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储存状态(温度、压力和易燃易爆、毒性气体)等监控。

  (3)重点公共区域监测主要包括人员聚集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区域等的实时视频图像,事故发生时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重点区域的气体浓度,以及实时气象信息。

  (1)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浑源县范围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浑源县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各生产企业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4)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风险源监控预警平台,重点风险源周边道路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及大气监测点。在各企业雨污排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安装在线监测仪器。

  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汇报讨论后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的建议,然后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橙、黄和蓝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可升级、降级。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由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县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比照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确定。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按月编排值班人员、出警人员和值班车辆、备用车辆。值班人员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紧急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报告人、电话、事件类型及其状况、持续时间,迅速核实情况,值班人员核实事件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污染处置组到现场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反馈情况,决定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是否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指令后,应立即将行动指令通知各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指挥部、全过程跟踪事态的发展,根据要求做好污染处置组和其他各组间的联络工作,各组和各相关部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立即集合,携带应急设备器材,在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其他各组成员及时赶到应急指挥部集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省生态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核实清楚后,填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报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后,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签发后,采用传真或者面呈的方式再上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明文件等详细的情况。

  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如下:

  (1)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报警人和联系方式;

  (2)事故类型(火灾、爆炸、大气污染等);

  (3)危害程度(是否污染大气、人员受伤情况、设施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范围,向周边单位、居民通报事件信息,告知疏散的方向、路线、时限要求和注意事项;

  (4)事故初步原因;

  (5)周边情况、交通路线和对救援的要求等。

  (6)应急物资的发放地点,并对情况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在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指挥各企业、各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指挥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开展应急响应:

  (1)立即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市指挥部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3)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市指挥部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由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省、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省、市指挥部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3)配合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省、市指挥部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由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各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各上级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3)配合各上级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各上级部门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遵循“控制污染源-研判污染范围-控制污染扩散-污染处置”的原则,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县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应急指挥部通知各应急小组在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并按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各应急处置队伍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收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材料,包括实物取、摄影录像等,询问事件目击者及当事人,根据水系水流、风向等寻找排查污染源,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初步判定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保障组取得指挥长同意及时调配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备),并组织协调、调度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备)。原则上距离事故发生地近,类似事故企业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优先调配。

  (3)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位置、事故类型和周边企业情况,紧急合理调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距离事故发生地近,类似事故企业技术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优先调配。

  (4)污染处置组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和综合组、应急保障组的配合下,根据事故性质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迅速进行现场控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污染物扩散,全力控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医学救援组积对受害人员进行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制定的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勘验,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确定污染物的类别、浓度、污染程度,测量水流转移、扩散速率,划定水源污染区域,提出处置措施,出具技术报告,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监测要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要查阅事件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需疏散群众的建议;涉及水污染事故,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转移、扩散速率,划定水源污染区域,为应急指挥部决策供依据。

  (7)专家组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对污染区城的隔离、人员的撤离、环境污染的清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4.1.1 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挥发事件处置措施

  (1)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后,事发企业应及时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切断泄露源,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

  (2)气体泄漏量较大,可能挥发至企业外环境时,企业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发生事件的情况,包括泄漏气体的性质、泄漏量、严重程度、可控能力、影响范围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企业报告的事件情况后立刻上报应急指挥部。

  (3)应急指挥部根据企业报告情况评估事件等级,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协调各处置小组组长指挥各自成员按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通知应急救援队伍支援。在核实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向上级汇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有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部门支援。

  (4)专家组根据事件情况、发生地风向风速以及大气稳定度针对泄漏的气体选用合适的预测模型,分析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5)根据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确定需要疏散的人员和疏散路线。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结合事发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组织查明泄漏源和泄漏原因,采取措施切断泄漏源,尽量减少泄漏量。

  (6)根据污染物的类型和泄漏量,采取相应降低污染物危害的措施。利用高压水枪,在向有害物喷射雾状水稀释并覆盖污染物,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它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对于部分遇湿易挥发的物质,消防人员需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灭火剂:干粉、砂土。禁止用二氧化碳和酸碱灭火剂灭火。对于酸性物质的泄漏,用砂士、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挥发的酸性气体应及时喷洒苏打水处理。

  5.4.1.2 易燃物质火灾、燃烧、爆炸应急处置措施

  (1)隔离事发地点周围易燃可燃物品控制火势,火灾蔓延扩大,周围人员疏散至区域;

  (2)应急处置队伍穿戴好防护设备后利用公共区域的消防水带、消防车、灭火器等设施灭火,及时通知当地的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3)就近利用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消防废水进行处理,或利用槽罐车将消防废水运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将火灾过程中产生的沉渣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

  5.4.1.3 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污染物进入雨水系统和附近地表水体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采取的通用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应急处置人员应首先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穿戴好相关的防护装置,时间切断突发环境事件产生污染物的污染源,尽可能减少物料流失,并对废水排放口、雨水排口进行封堵,必要时事发企业应紧急停产。

  (2)应急指挥部宣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部协调各处置小组组长指挥各自成员按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根据事发地点地形地貌、泄露物料的理化性质,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划定紧急隔离带。

  (3)根据泄漏污染物的去向,在污水流经途径的关键节点位置用沙包封堵,尽可能将泄漏的污染物拦截在地面上,减少污染物进入地表水的量。

  (4)若污染物通过管网或地面漫流进入区域地表水系统,则应落实“南阳实践”要求,采取“以空间换时间,以时间保”的思路,在下游水体中采取筑坝的方式拦截受污染的河水,以减少污染物扩散范围,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5)就近利用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处理事故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或利用槽罐车将污水运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

  (6)在污染物进入地表水体断面的上下游进行水质环境监测。

  (7)如地表水环境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及时通知周边居民,禁止使用相关水资源,并在水体周边醒目位置设置临时警示牌。

  (8)对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

  (9)若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应全面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加密监测点和频次,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同时与上下游水厂联系人取得联系,启动水厂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10)若未经处理的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可将截流在管网内的污水通过泵排放至相应的废水收集池内;若污水流出事发企业厂区外,估算进入雨水管网的污水总量,及时关闭下游距离近的市政雨水管网闸阀。

  5.4.1.4 暴雨引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暴雨期间风险源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对库房内和原料堆场进行定期巡视,排水设施要完好并做好记录,发现渗、漏水等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专家组需及时分析和预测部暴雨可能带来的后果,预先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进行防范。

  (3)启动对应的应急对策,必要时停止一切生产。

  (4)保障雨水排水设施完好,雨水倒灌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和用水设施,必要时关闭主要设施出水阀门,对低洼地段和积水区域及时安排用潜水泵抽水。

  (5)环境监测人员负责事故单位雨水排放口和可能受影响水域,进行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水质情况。

  5.4.1.5 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发生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值班员核实事件发生地点、事故类型及事故风险物质;事件确认后,值班员应立即电话报告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各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分级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

  (1)风险物质泄漏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 确认发生风险物质泄漏事件后,根据泄漏风险物质性质、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划定紧急隔离带。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2) 现场应急处理人员根据泄漏情况采取适当的切断泄漏源的措施,若为运输车辆侧翻导致的泄漏,应利用吊车将运输车辆扶正后采用木楔、外封式堵漏袋等方式进行堵漏。

  3) 根据查明泄漏污染物的去向,对污水流经途径的关键节点位置进行截断,用沙包封堵污染物进入雨水系统周围的沟渠或雨水井,尽可能将污染物限制在事发地点附近低洼处或雨水管网内,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地表水的量;

  4) 环境风险物质及消防废水流入雨水管网,根据雨水分区情况和雨水进入区域地表水系统排放口分布情况,用沙袋堵住雨水进入区域地表水系统排放口,对污染物进行拦截;

  5) 对截留在雨水系统的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利用槽罐车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或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6) 如污染物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则通知污水处理厂,调整各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参数和剂投加量,直到调整系统运行出水达标。

  7) 如未妥善处理污染物通过雨水管网流入到外环境水体,量少的可以自然稀释,如果污水泄漏量很大,则应及时通知下游等,并在地表水体布置处理措施,在下游不同距离多级设置污水拦截设施。

  (2)火灾爆炸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 确认发生火灾爆炸事件后,在事发点附近区域设立警戒区,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区域;现场指挥部通知各应急处置队伍集结投入灭火行动,若事故现场继续蔓延扩大,按应急指挥人员要求,通知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并派人接应支援;

  2) 消防部门及时到达时,根据消防部门人员的指示和安排,企业有关人员配合开展灭火或污染防治行动,救援人员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开展应急灭火行动。

  3) 根据事故发生地地形地势,判断消防废水流动方向,将消防废水引至附近较低洼地带,待事后抽走处置。

  5.4.1.6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饮用水水源地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环境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5)其它突发事件:因自然(如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和人为破坏因素(如蓄意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污染蔓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不明污染源头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开展污染来源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各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先期处置:

  (1)污染处置组查明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泄漏源头、扩散范围、主要危害等),在确保自身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吸附围拦、打捞、扰动、氧化、沉淀、投加菌群、、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发生二次污染。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态势,并综合考虑溪流、沟渠分布,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大气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应急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并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

  (3)污染处置组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应迅速处置事故车辆,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并设立警戒线,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水库或溪流的污染区岸边设置警示标志,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

  (4)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组反馈的信息和县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准备执行开放闸作业,控制污染水外流。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县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过滤消除等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饮用水的。

  (5)医学救援组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对伤势较重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及时检查医治。

  (6)应急保障组及社会稳定组根据事态发展和县指挥部要求,负责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对全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直至关闭工业用水,优先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送水;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商务、市监等部门积组织瓶装水的生产和供应,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7)新闻宣传组根据县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作社会动员,恐慌,必要时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开展节水知识宣传。当有不良舆情扩散传播时,要及时发布正面宣传报道,安抚群众恐慌心理。在让社会知晓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对散布网络不利舆情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控制网络不利舆情扩散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5.4.1.7 污水处理厂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污水处理厂事故主要包含出水水质超标和进水水量超量。

  (1)出水水质超标事故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一般由于进水水质超标、处理工艺不达标等。解决方案一般是从工艺角度考虑,如增加废水的停留时间等。同时排查上游企业内部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必要时要求相关企业减少排污或停止排污。

  (2)进水水量超量

  污水处理厂内建设事故缓冲池,超量废水排入事故缓冲池,同时通知相关企业降低废水排放量,必要时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排污。

  污水处理厂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扩散

  立即关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停止废水事故排放,利用调节池对来水进行暂时收容,并通知上游排污企业加强废水监控和应急收容,减少污水处理厂来水量,通知各中水用户暂停取水。

  (2)切断扩散途径、污染物的收集、污染物的处理

  1)立即联系运营公司和维修单位对故障设施进行修理修复。

  2)在排污口、排污口下游100m及下游1km等设置若干活性炭过滤坝(活性炭过滤坝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向排污口下游投加适量石灰和硫化钠,对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进行处理;必要时周边湖泊、上游河流开闸放水、稀释排污口水质。

  3)根据现场应急监测结果,如有必要时候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修复单位对下游受污染的底泥进行清淤修复。

  5.4.1.8 固废未妥善处理引发的次生污染突发环境风险应急处置措施

  (1)对固废和污染的土壤进行清理,集中后送资质单位处理;

  (2)对于固废运输、装卸、储存未妥善处理导致污染物进入雨水系统和地表水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进行。

  5.4.1.9 复合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当重大危险源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情形结合端天气耦合条件下形成的复合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会对大气、地表水、土壤等造成污染。其应急措施如下:

  (1)由污染处置组根据事故情景分为大气环境风险源控制小组、水环境风险源控制小组、土壤环境风险源控制小组,各控制小组进行针对性抢险救援;

  (2)应急保障组向各控制小组提供的污染控制物资及人员防护用具;

  (3)立即就各风险源位置拟定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4)当风险事故超出可控制范围,立即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外部救援。

  5.4.1.10 危险区、区的划定

  发生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地为中心,将距事故点中心周边200m以内的区域划分为危险区,危险区边缘以外为区。

  发生较大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地为中心,将距事故点中心周边500m以内的区城划分为危险区,危险区边缘以外为区。

  事故危险、危害核心区初步划定后,根据环境监测数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当时气象资料,由污染处置组确定扩大或缩小危险区范围,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对划定的危险区,按边缘以黄黑带设置警戒隔离区域,并设警戒哨,限制人员、车辆进入。

  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除救护车、消防车、抢险物资运输车、指挥车辆可进入事故隔离区内,其它车辆均不得进入事故隔离区内;对原停留在隔离区内的车辆实施疏导。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2.1 人员清点、撤离方式、方法

  确定避难方式是就地避难还是疏散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1)避难地所处区域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如果避难地所处区域有毒物质浓度高于临界浓度值,则采取就地避难是危险的,应考虑应急疏散。

  (2)允许的疏散时间和需要的疏散时间。

  现场指挥部有权做出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命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人员执行紧急疏散、撤离命令。企业应急救援对应设立警戒区域,在疏散和撤离的路线上可设立指示牌,指明方向,指导警戒区内的员工有序的离开。警戒区域内的负责人应清点撤离人员,检查确认区域内确人滞留后,向指挥部汇报撤离人数,进行撤离。人员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泄漏区或污染区。如有没有及时撤离人员,应由配戴适宜防护装备的抢险队员两人进入现场搜寻,并实施救助。

  5.4.2.2 撤离路线

  应根据现场设施及周围情况、化学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当时的风向等气象条件向应急指挥部作详细报告后确定疏散、撤离路线。疏散警报响起,首先判断风向,原则上往上风处疏散,若气体泄漏源为上风处时,宜向与风向垂直之方向疏散(以宽度疏散)。沿道路有序疏散,尽量选择主要交通干道通行,人员过多堵塞道路。

  为使疏散计划执行期间人员能从容撤离灾区,警戒疏导人员要了解撤离人员状况,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根据应急疏散路线按照指示迅速撤离、疏散至集合地点并清点人数。

  5.4.2.3 撤离疏散后的报告

  事故现场、非事故现场和周边区域的人员按命令撤离、疏散至地点集中后,由相关负责人清点、统计人数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县指挥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在医院急救人员到来之前,医学救援组应对受伤人员做以下基本救治:

  (1)如吸入有毒气体,迅速脱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给吸氧。如呼吸停止,立刻进行人工呼吸。

  (2)如接触到有毒物质,则迅速脱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大量清水冲洗皮肤,眼睛接触应使用生理盐水和流动清水冲洗眼睛部位。

  (3)若发生火灾后有人窒息或呼吸困难,要尽快清除堵塞于呼吸道中的异物。用手将泥土、血凝块等异物取出,紧急情况下可进行口对口吸痰。发生呼吸停止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对胸部创伤伤员,禁止采用压胸人工呼吸法,急救时应用口对口(或口对鼻)人工呼吸法。对呼吸困难或有可能窒息的伤员,一般不宜采取平仰卧位。应根据伤情,采取半卧位或侧卧位,以防加重呼吸困难。对开放性气胸者,应立即用大纱布铺于伤口上,加压包扎,勿使漏气。

  (4)抗休克处理:发生休克的人多会出现面苍白、四肢冰冷、额部出冷汗、脉搏细弱、呼吸浅快或失去知觉等症状。急救时,应迅速将伤员平卧、保暖,查看伤情,及时进行止血、包扎、固定伤肢、减少疼痛等处理。

  (5)现场急救注意事项: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发生继发性损害;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6)烧伤伤员转院过程中,对轻中度烧伤,一般可以及时转送,但对重度伤员,因伤后早期易发生休克,故对此类伤员,应首先及时建立静脉补液通道,给予有效的液体复苏,能有效预防休克的发生或及时纠正休克,减轻创面损伤程度,降低烧伤并发症的发生率。及时将伤者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具体防护措施如下:

  (1)呼吸系统的防护:戴防毒面具;

  (2)眼睛防护:戴防护镜;

  (3)防护服:穿防护服;

  (4)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5)参加救护、救援人员按规定着装,佩带戴好个人防护器具,并注意风向,在昏暗地区救援时,应配备有照明灯具。

  县指挥部应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的应急监测工作。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要求,结合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

  5.4.5.1 应急监测工作原则

  (1)及时性

  接到应急响应指令时,应做好相应记录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可行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队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在确保的前提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组织体系、应急程序、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部分,具体内容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自身组织管理方式细化。

  (3)代表性

  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应尽可能以的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尽快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阶段,应以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大致污染范围及程度为工作原则;在跟踪监测阶段,应以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动态变化信息为工作原则。

  5.4.5.2 监测机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监测组人员应迅速联系环境监测中心或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请求应急监测,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按照拟定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布点、频次、项目和方法等)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监测过程中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位。

  5.4.5.3 监测项目确定

  优先选择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为监测项目,根据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环境污染状况确认在环境中积累较多、对环境危害较大、影响范围广、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或者为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定项目,并根据污染物性质及污染趋势,按可行性原则进行确定。

  对于已知污染物,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对固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了解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位置、设备、材料、产品等信息,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对移动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了解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对于未知污染物,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一些特征及感官判断,如气味、颜、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人员或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症状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可通过事件现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产、运输、及记录,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可利用相关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现有仪器设备的监测结果,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可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检测试纸、检测管、便携式监测仪器、流动式监测平台等现场监测手段,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若现场监测方法的定性结果为检出,需进一步采用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进行确现场采集样品(包括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4.5.4 监测方法的确定

  可采用检测试纸、检测管、便携式监测设备、移动监测设备(车载式、无人机、无人船)及遥感等多手段监测技术方法;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主要污染物推荐的应急监测方法见表 51。

  5.4.5.5 布点原则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为主,同时应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动态及时更新调整布设点位。

  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应考虑采样的性和可行性。

  对突发环境事件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应急监测,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布设采样断面(点)。

  5.4.5.6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5.4.5.7 应急监测计划

  (1)大气环境应急监测计划

  监测项目:事故发生后扩散到大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NOx、SO2、CO、非甲烷总烃、氨、HCl、苯系物、VOCs等;

  监测布点:根据事故发生时风向,在事故源周围500m~5000m范围进行布点;

  监测时间:事故发生后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连续监测,直到各监测点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环境标准。

  (2)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计划

  监测项目:事故发生后进入雨水、污水管线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pH、SS、CODCr、NH3-N、石油类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等;

  监测布点:事故发生地附近河流、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排放口下游水体;

  监测时间:对污水团过境地点每2h监测一次,污水团上游每天监测2次,直到污水团过境地点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相关环境标准。

  (3)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计划

  监测项目:事故发生后进入土壤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pH、石油类、硫化物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等;

  监测布点:事故发生地未污染区域设置2~3个背景点,事故发生地土壤污染区域、该区域周边10米外的土壤随机布点(少5个监测点)。

  采样深度:确定的受污染的深度1米以下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深度。

  监测频次:不同深度垂直取样。

  5.4.5.8 样品管理要求

  (1)样品标识

  样品应以一定的方法进行分类,如可按环境要素或其他方法进行分类,并在样品标签和现场采样记录单上记录相应的唯一性标识。样品标识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采样点位、监测项目、采样时间、采样人等信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样品是污染源样品应用标识(如图案、文字)加以注明。

  (2)样品保存

  除现场测定项目外,对需送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样品,根据不同样品的性状和监测项目,应选择合适的存放容器和样品保存方法。尽量避免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应急样品,应分类存放,。

  (3)样品运送和交接

  对需送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样品,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分析,避免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对含有易挥发性的物质或高温不稳定物质的样品,应低温保存运输。样品运输前应将样品容器内、外盖(塞)盖(塞)紧。装箱时应分隔以防样品破损和倒翻。每个样品箱内应有相应的样品采样记录单或送样清单,应有专门人员运送样品并填写样品交接记录单。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性状不明的应急监测样品,是污染源样品,送样人员在送实验室时应告知接样人员样品的危险性,接样人员同时向实验室人员说明样品的危险性,实验室分析人员在分析时应注意。

  (4)样品处置

  样品应在保存期内留存。对含有剧毒或大量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样品,是污染源样品,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5.4.5.9 评价标准或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按照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评价。若所监测项目尚无评价标准,可参考国内外及组织的相关评价标准或要求,并在方案和报告中注明。

  监测方案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监测组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10 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大同市生态环境浑源分汇报,应急指挥部据此制定并实施各类应急措施,同时公开向社会发布环境应急监测数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标题名称。

  ②监测单位名称和地址,进行测试的地点。

  ③监测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与总页数的标志。

  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监测断面(点位)示意图,发生原因,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等。

  ⑤所用方法的标志(名称和编号)。

  ⑥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志。

  ⑦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检测日期。

  ⑧检测结果和结果评价(必要时)。

  ⑨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签字(已通过计量认/实验室的监测项目)等。

  ⑩计量认/实验室标志(已通过计量认/实验室的监测项目)。

  5.4.5.11 应急监测终止

  当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或批准应急监测终止建议时,方可终止应急监测。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监测终止建议:

  (1)对于突发水环境事件,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48h连续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3次以上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

  (2)对于突发水环境事件,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48h连续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3次以上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

  (3)专家组认为可以终止的情形。

  县指挥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县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邻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县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新闻宣传组通知各救援力量、相关部门、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社区、村镇、社会关注区及人员事件危险已解除,救援行动结束。

  (4)应急救援办公室按指挥部指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救援结束及应急处置结果,撰写信息通报稿并在指挥部授权下发布。

  (5)污染处置组对事故救援现场进行清理,协助企业(或事业)单位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将应急物资集中并入库;

  (6)应急保障组负责归还并统计应急物资的使用情况。

  (7)综合组撤销警戒区域,取消警戒标识,通知并组织疏散的群众回归。

  (8)医学救援组继续照顾并抚慰事故过程中受伤的群众或救援人员,直至伤员康复出院。

  (9)调查评估组对事故企业和地区进行跟踪调查。

  (10)应急监测组配合监测单位进行跟踪监测,直到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并撰写此次事故应急监测报告。

  (1)通知事件影响区域内各企业以及附近居民,环境事件已经得到控制,事件的威胁已解除。

  (2)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的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3)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件,事故责任主体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由事故责任主体分别向浑源县人民政府和大同市生态环境浑源分做详细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积配合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各级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因和性质,评估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影响和损失评估、遗留待解决的问题等。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做好受灾人员及家属的救治抚恤工作,做好精神安抚工作,对受伤严重人员继续治疗,以人心稳定,投入正常生产。

  (2)对周围单位及群众受伤人员,妥善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安置死亡人员,做好家属抚恤工作,及时做好伤害赔偿工作。

  (3)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组织物资供应部门对调用物资进行及时清理。

  (2)清查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失,对环境损失进行补偿,对进行环境治理与恢复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3)清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进行补偿。

  (1)整理救助财务,制定补偿发放方案,及时发放。

  (2)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者进行保险理赔。

  (3)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核算并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资金。

  环境恢复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将被污染的土壤、水体、植被、设备等污染承载体的污染物去除,达到环境本底值要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环境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对于物质泄漏后的清洁净化和恢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稀释,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现场和环境中的物料,稀释后的溶液应回收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2)处理,主要是针对应急人员在应急行动工作人员使用过的衣服、工具、设备进行处理。当应急人员从受污染区撤出时,他们的受污染的衣物或其他物品要集中储藏,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3)吸附,可使用活性炭吸收污染物,但吸附剂使用后要回收后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污染物的性质和当时气象条件,明确事故泄漏物污染的环境区域。由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进行现场检测分析,明确环境中涉及的污染物、污染的程度、气象条件和当地的人口等因素,制定、有效、对环境影响小的恢复方案。通过环境恢复方案的实施,使污染物浓度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受污染的区域进行隔离,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洗消程序和标准结合污染物的理化性质进行洗消。

  对液体物质泄漏,可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进行物理处置;

  对污染的空气可暂时封闭污染区,依靠日晒、雨淋、通风等措施使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或降解。

  对被污染的土壤可将表层土壤剥离装入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要求进行合理处置,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具体如下:

  (1)对地表干封闭处理;

  (2)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

  (3)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各国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县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与地方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部门的应急医疗救援合作,落实急救箱品,急救器材的配备与更新。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急救箱品,急救器材的配备与更新。落实组织对应急队伍中的现场应急人员、对风险企业应急处置人员与医疗急救人员定期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术的培训。

  县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县指挥部应明确区域分包责任制负责人,严格落实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将环境危险源监控监测、隐患排查、隐患整改等内容纳入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切实增强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与重视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概率。

  定期展开应急培训、应急救援教育宣传,并完善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应急人员按要求培训、演练,加强应急组织机构成员的应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技术。

  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不服从命令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行政处分。

  (1)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

  ①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②熟悉使用各类防护、救援器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各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③掌握如何展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救援及处置;

  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自我防护及监护措施。

  ⑤掌握如何疏散人群等。

  采取的方式:课堂教学、综合讨论、现场讲解、模拟事故发生等。

  培训时间:每季度不少于6小时。

  (2)对应急监测人员等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②应急监测的基本方法;

  ③便携式现场应急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

  ④特征污染物和常见污染物的监测方法;

  ⑤监测布点和频次基本原则;

  ⑥现场监测人员自身防护的要求;

  ⑦应急监测设备、耗材和试剂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采取的方式:课堂教学、综合讨论等。

  培训时间:每季度不少于6小时。

  邀请应急救援相关领域专家,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各部门配合等内容进行培训。

  采取的方式:综合讨论、专家讲座等。

  培训时间:每年1-2次。

  定期对公众培训有关逃生、避难、个体防护的常识,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以的组织疏散和应急救援。

  针对疏散、个体防护等内容,向周边群众进行宣传,使事故波及到的区域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基本程序、应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有全面了解。

  采取的方式:口头宣传、应急救援知识讲座等。

  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

  通过预案的演练,充分明确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进一步缩短响应时间,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支援能力。

  (1)组织指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各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分别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以组织指挥的形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任务的演练。

  (2)单项演练:由各应急处置小组各自开展的应急救援任务中的单项科目的演练;

  (3)综合演练:由应急指挥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的全面演练;

  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演练效果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推演、实战等。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2)大气污染事件保护目标的应急措施

  (3)水污染事件保护目标的应急措施。

  (4)通信及报警信号的联络;

  (5)急救及医疗;

  (6)及洗消处理;

  (7)受污染空气监测与化验;

  (8)防护指导,包括人员的个人防护及员工的自我防护;

  (9)各种标志、设置警戒范围及人员控制;

  (10)划定的隔离区内交通控制及管理;

  (11)污染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及人员清查;

  (12)向上级报告情况及向周边通报情况;

  (13)事故的善后工作。

  (1)组织指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2次;

  (2)单项演练由各应急处置小组每半年组织1次;

  (3)综合演练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每年组织2次,一次为现场演练,一次为办公室推演。

  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经预案演练后应进行讲评和总结,及时发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评估的内容有:

  (1)通过演练发现的主要问题;

  (2)对演练准备情况的评估;

  (3)对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4)在训练、防护器具、抢救设置等方面的改进意见;

  (5)对演练指挥中心的意见等。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1)出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的;

  (4)有其他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救援,拒履行应急准备义务;

  (2)不及时报告事件事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

  (3)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借故逃避、逃匿,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4)阻碍、干涉事件调查工作,拒调查取或者伪造、恶意破坏现场,作伪或指使他人作伪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危险物质: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环境风险源: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敏感的区域。

  环境保护目标: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事件:某一突发环境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事件恶化,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恢复:指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应急预案: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环境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指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划分的类别。

  分级: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对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划分的级别。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1月20日浑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浑源县2016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浑政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大同市生态环境浑源分负责解释。

  附件:

  1. 浑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 浑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

  3. 浑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4.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7. 浑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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